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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就规范互联网保险征言

[ 2014年4月16日10:48 ]   来源:[ 中金在线 ]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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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促进并规范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昨日(4月15日),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对于传统保险异地销售被明令禁止,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保险系教授庹国柱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互联网保险的销售早已突破了地域上的限制,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此次将在法规上予以确认。

  此外,对个别万能险销售以“高收益”为噱头等情况,《征求意见稿》指出,不得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突破地域限制拟成文

  4月15日,保监会对《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内容显示,人身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意外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不含生存返还),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并且能够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可将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支机构的法人机构经营范围。

  据记者了解,传统保险的异地销售是被明令禁止的,即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跨区域经营保险业务。而险企经营互联网保险不再严守属地销售的限制,这体现了互联网保险销售与传统销售模式的差异性,也意味着险企跨区域经营瓶颈将被突破。对中小险企来说,未来将可以借互联网摆脱营业网点偏少的经营短板。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保险系教授庹国柱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并且能够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条款,既要求保险公司设计互联网相关保险产品时,要充分考虑适合网络销售的便利性、易操作等特征,还要求保险公司在出险情况发生时,能做到如现场般的勘查、定损等服务。

  庹国柱指出,理赔处理等后期操作较为复杂,消费者最终是否买账也是互联网保险异地销售的一大问题。对此,《征求意见稿》指出,人身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须在销售页面以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的黑体字列明公司经营区域范围。对于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银行开户地均不在人身保险公司经营区域内的客户,人身保险公司须通过有效途径提示可能存在服务不到位的问题。

  在异地销售的监管权责方面,《征求意见稿》指出,保监会统筹指导人身保险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各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所在地保监局对互联网业务实行属地监管。投保人所在地保监局对互联网保险业务具有直接检查和处罚权。

  监管层对风控提出更高要求

  自2013年以来,网销保险拼收益现象越演越烈。记者查阅淘宝网保险频道保险产品时发现,个别万能险以“高收益”为噱头,并列示近期较高的历史年化收益率,也有分红险产品承诺高额保底收益。

  对此,《征求意见稿》指出,人身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宣传和销售分红险、投连险和万能险产品,须在产品销售页面显著位置,以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的黑体字标注收益不确定性,不得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另外,一些创新保险产品也使投保人眼花缭乱,如“赏月险”实则是人身意外险,“人在囧途”险实则是交通意外险。对此,《征求意见稿》指出,“人身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宣传和销售保险产品,须明示保险产品属性,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保险产品的主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语言表述真实、准确和清晰,充分履行风险提示义务。”

  某专注网销保险的险企人士在与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交流时指出,监管层对互联网保险还是持非常开放的态度,但对于风险控制也提出了很高要求。

  其中,对于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应具备的条件包括“经营期间偿付能力保持充足类”,而此前,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未能满足充足类要求,保监会将暂停其增设分支机构,但经营的互联网保险业务并未受影响。对于“咨询和销售人员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销售人员从业资格证书(A证)”,此前也没有硬性要求。

  《征求意见稿》还指出,人身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未取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的合作机构代收保费,代行销售、承保、保全、理赔、回访及服务等关键性职能。庹国柱指出,由于网络空间大,对于相关合作机构有更高的诚信要求,合作机构应当具备一定资质。

    ●人身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须在销售页面以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的黑体字列明公司经营区域范围。

  ●通过互联网宣传和销售分红险、投连险和万能险产品,不得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保险公司应及时承保,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退保。

  本报讯 (记者周慧)“车险4月特惠,1100减100”“全场满399送50元新鲜果蔬券”……一方面,保险网销进行得如火如荼,另一方面,监管层开始介入网销渠道。昨日,保监会网站公布《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规定须明示保险产品属性,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字样并充分履行风险提示义务。

  在互联网时代,网销没有了地域界限。根据规定,人身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须在销售页面以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的黑体字列明公司经营区域范围。对于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银行开户地均不在人身保险公司经营区域内的客户,人身保险公司须通过有效途径提示可能存在服务不到位的问题。

  人身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意外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不含生存返还),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并且能够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可将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支机构的法人机构经营范围。

  根据规定,人身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宣传和销售保险产品,须明示保险产品属性,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保险产品的主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语言表述真实、准确和清晰,充分履行风险提示义务。销售页面至少应包括产品名称(宣传名称和条款名称)、销售区域、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初始费用及退保损失、缴费方式、客户服务方式、保单获取及查询方法等内容。

  人身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宣传和销售分红险、投连险和万能险产品,须在产品销售页面显著位置以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的黑体字标注收益不确定性,不得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监管层还规定,人身保险公司应建立便捷、高效的互联网保险在线服务体系,在存量保单全部到期前不得停止提供在线服务。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应及时承保,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退保。 (大洋网)

     经济日报北京4月15日讯 记者江帆报道:为促进并规范人身险公司互联网保险发展,保监会日前公布了《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通知》对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的资质提出了5条规定,包括经营期间偿付能力保持充足类;运营和业务管理系统支持在线投保、保全、退保、理赔等运营功能,以及交易信息保存、单证实时查询、售后服务和投诉处理等服务功能;咨询和销售人员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销售人员从业资格证书(A证)等。

  《通知》要求人身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未取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的合作机构代收保费,代行销售、承保、保全、理赔、回访及服务等关键性职能。

  在保护投保人方面,《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在销售页面,以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的黑体字列明公司经营区域范围;通过互联网宣传和销售保险产品的,须明示保险产品属性,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保险产品的主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语言表述真实、准确和清晰,充分履行风险提示义务。保险公司的销售页面至少应包括产品名称、销售区域、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初始费用及退保损失、缴费方式、保单获取及查询方法等内容。

    本报讯(记者 舒元臻)近日,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除了明确通知中的互联网保险概念外,还提出了经营互联网保险的条件等,并提出理财寿险网销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

  通知中所指的互联网保险,是指通过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相关业务。人身保险公司应以总公司名义经营互联网保险,实现集中运营和管理。根据相关规定,人身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意外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不含生存返还),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并且能够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可将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支机构的法人机构经营范围。此外,人身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宣传和销售分红险、投连险和万能险产品,须在产品销售页面显著位置以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的黑体字标注收益不确定性,不得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继互联网巨头“BAT”纷纷进军互联网理财市场后,京东也不甘落后迅速加入了战团。4月15日,“京东8.8”在京东金融平台正式发售,总发行规模为10亿元。吸引公众眼球的是,该款理财产品打出了年化现金支付率达8.8%定期“分红”的旗号。

  定期“分红”无疑是京东金融的创新之处,而之前余额宝、百发理财在发售时曾受到公众对其承诺收益的质疑,那么年化8.8%现金支付比率又将如何实现?京东内部人士向记者解释,8.8%并不是年化收益率,而是固定支付比例。京东或者合作的国泰基金公司都不会对消费者进行补贴,如果收益率低于8.8%,将会从本金里取出部分资金来保证收益。“也就是说,这是一款适合长期投资的理财产品,在国外这类产品的认知度很高,可以满足和一般货币型基金需求不同的投资者。”上述人士说。

  据了解,“京东8.8”对接的是国泰安康定期支付混合基金,在产品设计中股票等投资比例不超过30%,债券等固定收益类投资比例不低于70%。因为是一款长期投资产品,所以定期支付与当期的基金业绩相关性不大,如果投资收益小于现金支付率,那么就会从本金里扣除,使得基金净值跌破1元面值,这样投资者在赎回时本金很可能就是亏损的。

  从产品设计上看,这款产品与市面上的定期支付型基金大同小异,但是一经京东金融平台销售,就有了互联网金融的概念,从销售渠道上来讲确实拉低了门槛,让更多金融消费者能够享受到较高收益。但业界担心的是,不少低门槛的投资者并不具备专业的投资理念及风险识别能力,互联网金融理财在制造噱头吸引消费者的同时,也应当充分揭示风险,否则会存在有误导消费者的嫌疑,甚至会引发纠纷。

  易观国际金融行业高级分析师张萌告诉记者,从目前各家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发展来看,趋势非常明显。一方面,各大机构都将注意力投于互联网理财这一块,成为兵家必争之地;另一方面,产品的多样化开始逐渐显现出来。随着货币型基金资金面的宽松,收益率也在不断下降。在这种情况下,产品的创新就成为未来发展的重头戏,多家互联网金融企业都在推一些收益率更高的产品,与股票、证券还有保险合作,已经和以往的模式有所不同,针对不同投资者需求,可以设计出流动性比较强,或者收益率高但对流动性没什么要求的产品。

  不过必须要强调的是,互联网理财无论是产品设计还是宣传,都应该在监管之下合法、合规。因为投资者是互联网理财的消费主体,他们的风险意识以及投资观念对市场发展有着较大影响。虽然许多互联网理财产品本身低风险,但并非保本,而且其吸收的多是公众小额闲散资金,客户群体相对低端,风险识别能力较弱。在这种背景下,风险披露和揭示就显得尤为重要,让普通投资者充分了解产品的收益特征和风险属性,成为互联网金融企业应尽的义务。

  西南财经大学民间金融及法律规范研究所所长唐清利对此表示,由于互联网金融较一般的商品更专业,消费者的知情权等比其他类型的消费更为需要。但是当前互联网金融业务竞争秩序仍缺乏规范,互联网特有的“赢家通吃”的特性很可能会妨碍市场化和竞争秩序,这最终可能影响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和发展。

  互联网理财的真正优势在于方便、灵活、门槛极低,比如余额宝与微信理财通,几乎没有门槛,1元钱即可理财,而“京东8.8”认购起点也仅为100元。另外,实时赎回也是此类产品的优势之一,比如“京东8.8”,虽然是长期理财产品,但当用户面临大额消费时仍能随时赎回。消费者在对这些便利优势充分肯定的同时,对产品的风险披露却一直存在质疑。

  此前,恒生电子旗下的数米公司在宣传“数米胜百八”活动时,对通过数米公司购买货币市场基金产品的投资者进行收益补贴,因宣传资料中存在“最高可享8.8%年化收益”等不当用语,所以接到了浙江证监局的“罚单”。针对这类现象,监管部门也一直在强调,互联网理财特别是货币基金产品销售不能仅强调高收益而忽视风险揭示,也不能混淆概念误导投资者。

  统计显示,余额宝、理财通等产品的收益率春节后持续下滑,4月14日,余额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为5.3%,理财通最近7日年化收益率为5.416%,与此类产品刚推出时高达7%的年化收益率相比已有不小差距。余额宝等互联网理财产品收益率的下滑,无疑与市场资金面宽松、资金成本下降有关。另外,同类产品大量涌入市场也摊薄了收益,这属于市场正常波动。除去互联网金融企业应当尽到信息披露的义务外,投资者也应当培育理性投资的观念以及必要的风险意识。

  专家分析,互联网理财不应是“收益价格战”,而是应当遵循收益、风险与消费者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原则。互联网理财也只有解决了风险提示的软肋,才能成长为理性成熟的市场。 (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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