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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绿色保险”为何叫好不叫座

[ 2014年4月16日10:41 ]   来源:[ 云南信息报 ] 张茜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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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环境危机的频发,让一些涉事企业与地方政府相继陷入了环境污染与道德舆论的风波当中。尽管事件过后,在涉事企业赔偿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得到了政府部门的积极应对与妥善处理,但也常常因此陷入“纳税人买单”的质疑声中。

  其实早在2006年的时候就有“中国需要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和讯放心保)制度,需要建立稳定的污染损害补偿保障机制”的呼声,时至今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也称绿色保险)已在全国28个省(区、市)开展试点,投保企业累计达2.4万家(次),提供风险保障500多亿元,支付赔款2000多万元。

  云南因为当年的阳宗海砷污染事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摸索与开展在全国范围内已走在前列,即便如此,受法律、认识等因素影响,在保险业内人士看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无论是在云南,抑或是在中国的推行都还任重而道远。

  现状

  保险介入的困局

  从近年来一系列频繁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来看,中国需要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需要建立稳定的污染损害补偿保障机制,从而改变每次环境事故处理中涉及的巨额费用都由政府承担的局面。

  2007年,环保总局与保监会提出了积极推进环境污染责任险的要求。2009年10月1日,按照“先重点、后一般,先试点、再推广”的指导思想,《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正式实施。同年10月21日,云南签署“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第一单。如今,那么多年过去了,引用本地保险公司业内人士的原话是“尽管推行已有时日,但不论是云南,还是全国范围来看,这个险种的规模始终上不去!”

  究竟卡在了哪里?业内人士对此分析称,除了需要进一步提升大众对该险种的认知外,还需要险企自身的服务延展。

  记者了解到,目前在云南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主要是人保财险和平安财险。主要的对象为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运输及处置企业,以及钢铁、有色金属冶炼、电镀、化工、焦化制气、制药等企业。

  “虽然在2013年环保部与中国保监会下发的《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首次提到了"强制"的字样。但目前的现实是主要还是依赖企业的意愿。”云南一财险公司相关人士告诉记者,从购买的情况来看,主要还是集中在一些规模较大的企业,中小企业购买的主动性较弱。

  之所以会很难调动企业购买这类保险的主动性,在上述业内人士看来,除了企业出于节省经营成本的考虑外,还有一部分企业存有侥幸心理,此外,企业还认为在大的环境事故发生后,保险赔偿等同于杯水车薪,根本不能覆盖其全部责任。

  借鉴

  无锡模式

  面对责任重大,却又步履蹒跚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轨迹,业内人士认为:“单就保费规模来看,山西是最大的,那边的煤矿、化工等企业对环污险的认可度较高。但是就模式来看,无锡模式却是值得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与借鉴的。”

  根据相关媒体报道称,最近3年,江苏省无锡市1041家企业参加了环污险,占到全省环污险承保企业的60%。其做法主要是通过1+1模式(即专业的经纪公司和“共保体”)强强联合实现了政府、企业和保险公司三方共赢,而经纪公司和保险公司在实现了优势互补的同时相互监督。

  “由独立于保险公司和投保主体以外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来承担环境责任保险承保风险的评估、监管、事后处置协助等工作大大提高了效率。”在业内人士眼中,环污险的问世不是为了给污染企业兜底,更重要的目的是发挥保险“防险”的功能。

  按照“无锡模式”,保险除了承担善后的功能外,更重要的是保险公司承保之后,还要为企业提供改善建议、帮助其提高这方面管理水平。进而促使企业提高环境责任意识。

  “虽然云南分公司目前也在推进相关工作,但是无锡的环评主要依靠一些高等院校的专家,由于环境科学领域是近几年才兴起的学科,云南目前在这方面还缺乏相应的人才。”业内人士表示。

  西方模式
  美国针对有毒物质和废弃物的处理所可能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实行强制保险制度。如1976年的《资源保全与恢复法》要求业者就日后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进行投保。投保的额度因突发性事故和非突发性事故而有所区别:设施所有人和营运人必须就每次突发性事故投保100万美元,每年至少投保200万美元;同时必须就每一非突发性事故投保300万美元,每年至少投保600万美元。上述规定自1980年起对年营业额在100万美元以上者才适用。1988年,美国成立了专门的环境保护保险公司,承保被保险人渐发、突发和意外的污染事故及第三者责任,责任限额为每次事故最高100万美元。

  瑞典《环境保护法》规定,对于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在依照《环境损害赔偿法》有权获得赔偿而又不能得到赔偿,或者受害人已经丧失损害赔偿求偿权,或者难以确定损害责任人的情况下,由环境责任保险予以赔偿。

  德国《环境责任法》出于环境侵权受害人能够得到赔偿,加害人能够履行其义务的考虑,在第19条规定特定设施的所有人必须采取一定的预先保障义务履行的措施,包括责任保险,即与保险公司签订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合同,或由州、联邦政府和金融机构提供财务保证或担保。如果设施所有人未履行上述法定义务,主管机关可以全部或部分禁止该设施的运行,设施所有人还可能被处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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