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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险网销监管新规征求意见 预设偿付能力150%门槛

[ 2014年4月17日10:44 ]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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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和讯放心保)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正式就人身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的条件、风险监管等问题向业内征求意见。

  业内人士分析,目前网销保险正处于发展之中,保监会酝酿对网销保险的监管规定,等于认可网销保险,对保险公司发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具有推动作用,也显示保监会对合规经营的网销保险创新持鼓励态度。

  意见稿对经营互联网保险的人身保险公司设定了一定门槛,其中最主要的硬性要求是经营期间偿付能力保持充足Ⅱ类,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须高于150%。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将保险公司分为三类,分别为不足类公司、充足I类公司和充足II类公司。

  目前看来大部分寿险公司都能满足要求。根据保监会最新数据,截至2013年末,寿险公司中7%的公司处于偿付能力充足I类水平(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到150%之间),90%的公司处于偿付能力充足II类水平,仅有两家小型寿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达标。

  意见稿还要求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应及时承保,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退保。这一要求并不算难达到,目前互联网保险退保多允诺在3天内退保。

  此外,意见稿还首次明确了网销保险最容易涉及的跨区域销售问题。意见稿指出,人身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须在销售页面以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的黑体字列明公司经营区域范围。对于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银行开户地均不在人身保险公司经营区域内的客户,人身保险公司须通过有效途径提示可能存在服务不到位的问题。

  意见稿用大量篇幅对合规和风险问题作出要求。例如,意见稿要求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人身保险公司,应在官方网站首页对互联网保险业务进行专项信息披露;提出人身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宣传和销售分红险、投连险和万能险产品,须在产品销售页面显著位置以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的黑体字标注收益不确定性,不得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意见稿还首次明确,保监会统筹指导人身保险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各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所在地保监局对互联网业务实行属地监管。

  早在2012年1月1日,为了应对蓬勃发展的互联网保险,保监会曾下发《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对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设立了准入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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