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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旅游条例》5月1日起实施 规定旅行社须参与旅游组合保险

[ 2014年4月22日10:28 ]   来源:[ 云南网 ] 彭锡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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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网讯 (记者 彭锡)4月21日,云南省人大举行《云南省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施行新闻发布会。记者了解到,该《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这也是我国去年10月1日《旅游法》颁布实施后,第一个与之衔接的地方性旅游法规。

  加大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据介绍,《条例》共六十一条,由总则、旅游促进与发展、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旅游经营与服务、旅游监管与权益保障、法律责任及附则等七章组成。

  省人大常委会外侨工委副主任王云生表示,2005年《云南省旅游条例》施行,这对建立健全我省旅游执法体系,加强旅游行业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我省旅游业发展起到了积极地推动作用。但随着经济的发展,我省旅游业发展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与新问题,如旅游市场化程度极大提高,形成了多元主体相互竞争、共同发展的新格局,需要通过制度建设加强对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管理和规范,加大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力度。

  “特别是去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正式实施后,我省的原《条例》需要根据上位法作相应修改,以维护法制统一。”王云生说,“3月2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云南省旅游条例》,并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他表示,《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省旅游法制化建设、依法治旅、依法兴旅迈出了新的步伐,为我省旅游强省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撑。

  旅行社须参与旅游组合保险

  记者获悉,即将实施的《条例》制定了一系列有创新性、特色化的规定,符合我省旅游业发展的客观需要,进一步突出强化了法规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其中的一个特点是规定旅行社、旅游住宿企业、旅游车船企业等及其它一些高风险旅游项目经营者应当参与云南旅游组合保险统保统筹。

  记者了解到,该《条例》施行后,旅行社、旅游住宿企业、旅游车船企业等及其它一些高风险旅游项目经营者应当参与云南旅游组合保险统保统筹。未参与云南旅游组合保险统保统筹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吊销业务经营许可证。

  云南旅发委法规处相关负责人解释称,《条例》中的旅游保险组合包含的“保险项目”均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设定的“强制责任险”,具体包括:全国“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产品;旅游车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以及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附加超赔责任保险。

  据他介绍,2009年以来,云南实行集中统一的“云南旅游组合保险”统保、统赔制度。该保险制度实施以来,有效控制了保险成本,相应降低保费,提高保险服务和风险管理水平;有效促进了各利益主体的责任划分,确定了合理的保险保障范围,提升风险化解的能力。截止到2013年底,参加“云南旅游组合保险”统保统筹的旅行社为528家,占全省旅行社总数的78.81%,其中出境组团旅行社全部参加;参加云南旅游组合保险的旅游车公司57家,旅游车辆为2600余辆,占全省旅游车总数约的52.06%;通过保险公司代旅行社及旅游车企业赔偿旅游者损失累计金额达5600余万元。

  “实践证明,"云南旅游组合保险"统保、统赔制度已成为云南旅游安全生产及旅游者权益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火墙"。”

  强化了旅游综合监管职能

  此外,《条例》还强化了旅游的综合监管职能。规定要建立健全旅游业发展综合协调机制、建立旅游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与行政监察联动工作机制以及我省边境旅游方面的多部门参加的边境旅游工作机制等。

  如《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旅游业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建立旅游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与行政监察联动工作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建立旅游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对旅游市场和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旅游违法违规行为。

  另一方面,《条例》还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对旅游活动中经常发生的一些违规违法行为,特别是上位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条例》也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条例》对一些经营贵重旅游商品的购物企业也进行了规范,表示这些企业应缴纳质量保证金。如果违反条例规定,未交纳质量保证金的,将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纳;拒不交纳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最后,《条例》还对旅游经营者一些行为作了具体规定,如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纠缠、胁迫旅游者购买旅游商品和服务;不得对未购买旅游商品和服务的旅游者使用侮辱性语言;不得利用虚假宣传或者使人误解的方式诱骗旅游者进行消费;不得有其他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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