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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财险福州营销服务部两项违规被罚25万元

[ 2014年7月1日10:24 ]   来源:[ 保监会网站 ]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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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保监罚〔2014〕28号

  当 事 人: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地 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东大路xx号华源大厦xx层xx室

  法定代表人:何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福州营销服务部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其间,该营销服务部改建为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改建后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承担该营销服务部行为的法律后果。我局依法向当事人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13年1月至6月期间,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福州营销服务部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一、未严格执行条款费率。

  二、虚列费用。

  上述违法事实,有保险单复印件、记账凭证复印件、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作出如下处罚:

  一、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福州营销服务部未严格执行条款费率,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罚款10万元,并责令改正。

  二、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福州营销服务部虚列费用,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罚款15万元,并责令改正。

  综上,我局决定对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罚款25万元,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至下列账户,并向我局提供缴纳罚款的划款凭据复印件。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天福支行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账号:35001895200058000888

  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罚款的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福建监管局

  201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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