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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财产保险一营销服务部违规 负责人被处罚

[ 2014年7月1日10:25 ]   来源:[ 保监会网站 ]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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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保监罚〔2014〕30号

  当 事 人:朱森钦

  身份证号:350121197611xxxxxx

  地 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东大路92号华源大厦四层02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福州营销服务部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朱森钦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朱森钦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13年1月至6月期间,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福州营销服务部存在未严格执行条款费率的行为。朱森钦在违法行为发生期间实际履行该营销服务部企业保险部负责人职责,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保险单复印件、个人责任声明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作出如下处罚:

  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福州营销服务部未严格执行条款费率,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朱森钦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至下列账户,并向我局提供缴纳罚款的划款凭据复印件。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天福支行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账号:35001895200058000888

  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罚款的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福建监管局

  201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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