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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犯因工伤死亡 能否有工伤赔偿?

[ 2014年7月1日10:37 ]   来源:[ 东南快报 ]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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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杀人犯,隐姓埋名带着妻儿来到一个小镇打工,企图开始“新生”。2013年6月18日,福州闽清县白中镇一家陶瓷公司的厂房内,工人刘博涛在工作时不慎跌倒,再也没有醒来。他的妻子拖儿带女找工厂要求赔偿。然而,随着调查深入,一个埋藏已久的秘密浮出水面—刘博涛是个假名,他的真实身份其实是个涉嫌故意杀人罪的在逃要犯。工厂与保险公司马上以此为由拒绝一切赔偿,而他的妻子为了赔偿款日日到工厂吵闹,甚至以性命相逼。最终经过调解,工厂同意支付18万元赔偿款,这才平息了这场风波。法律专业人士表示,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逃犯、冒用身份也有权获得工伤赔偿。

  男子因工死亡后暴露逃犯身份

  2013年4月,一对40多岁的外地夫妻带着4个小孩来到闽清县白中镇,在当地租了一套便宜的民房住下。

  那个男人每天早出晚归地工作,而女人则留在家里洗衣做饭,照顾4个还未成年的孩子,他们几乎不和村里人来往。

  6月18日上午,刘博涛在厂房里搬材料时,脚底下打滑,整个人仰面摔倒,脑部重重地磕在水泥地面上,立即晕了过去。工友们看到他脑后的地面出现一条迅速扩散的血流,都吓坏了,马上打120将他送往医院。

  女人在家收到消息,匆忙把孩子托给邻居照看就赶去医院,可当晚刘博涛还是因抢救无效去世。

  家里的顶梁柱、4个孩子的父亲就这样没了,他的妻子陈翠芳情绪失控,带着孩子一起找到厂里,哭喊着要求赔偿。

  陈翠芳称,他们夫妻俩都是江西人,刘博涛自2013年4月26日起到该陶瓷厂上班,并无先天疾病,入职前的身体检查也显示没有问题。

  可随着调查深入,一个不合常理的情况引起了工作人员注意:刘博涛与陈翠芳育有三男一女,都还未成年,他们夫妻二人一个姓刘,一个姓陈,但他们所生的4个孩子都姓傅,而且刘博涛与陈翠芳以夫妻名义生活了多年却没有领取结婚证。

  “这其中是否有什么隐情?”每次工作人员询问陈翠芳问题时,她总是眼神闪烁、支支吾吾,要不就是闭口不言。

  无奈之下,工作人员将此情况反映给了辖区派出所。两天后,公安机关调查发现:死者刘博涛的身份是冒用的,他的真实姓名为傅荣辉,是一名在逃要犯,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公安系统网上通缉。

  厂方以死者系逃犯为由拒绝赔偿

  陈翠芳见瞒不住了,才承认了丈夫因罪潜逃一直冒用他人身份的事实。而厂方得知公安机关的侦查结论后,便以死者是杀人犯为由拒绝一切赔偿,还拒不露面交涉。陈翠芳索赔无门,多次携子上访,白中司法所因此介入调解。不久之后,陈翠芳再次进厂索要赔偿未果,一气之下爬上厂方房顶,威胁:“再不把钱赔给我,我就从这里跳下去!”可就算陈翠芳做出如此举动,厂方负责人始终没有露面。调解人员到房顶上劝说许久,让陈翠芳要为她4个未成年的孩子考虑,在她迟疑时迅速上前将她救下。将情绪激动的陈翠芳送回家中后,工作人员也试图通过电话找厂方负责人与之面谈,但对方态度坚决,表示不会给予赔偿,随之将电话关机。见此,陈翠芳又多次携子上访,但仍无结果。白中司法所工作人员一边安抚陈翠芳情绪,一边在工厂蹲守,两天后终于找到了厂方负责人。工作人员向负责人表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过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其直系亲属有权按照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死亡补助金。而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工伤死亡的认定与死者是否属于犯罪分子没有直接关系。死者的情况符合工伤死亡认定标准,他的亲属就有资格获得赔偿。厂方负责人听完后称要咨询律师再答复。一个小时后,该负责人联系工作人员表示同意给予死者家属10万元抚恤金。

    经调解死者家属获赔18万元

  陈翠芳得知厂方只愿意赔10万元后,情绪激动,再次带着4个小孩上访。

  工作人员得知情况后立刻赶往县城将她劝回,并表示会为她争取更多的赔偿金。陈翠芳一听,便提出要60万元的赔偿款。工作人员耐心向她说明,如果提出的赔偿金额过高反而不利于取得赔偿,希望她能从实际情况出发,降低索赔数额。随后,陈翠芳表示至少也要30万元。

  而厂方负责人称,死者生前冒用他人身份证,化名刘博涛来厂打工,工厂为其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现在保险公司得知死者身份系造假,已经明确拒绝赔保,厂方无法取得保险赔偿损失惨重,最多只能给予死者10万元的抚恤金。

  接下来的调解中,工作人员重点从道义角度出发做厂方负责人的思想工作,劝说不管死者生前犯有什么罪,死者已矣,现在最可怜的是他4个未成年的小孩,希望厂方看在孩子的面子上尽量多给一些补偿。负责人考虑再三后表示可以再给5万元。

  眼见厂方的态度有所松动,工作人员再接再厉,一方面与陈翠芳反复沟通,最终促使其将赔偿要求降至20万元。另一方面加大对厂方负责人的攻心力度,不厌其烦地做思想工作。

  经过工作人员十多次的沟通、劝说,死者家属与厂方终于就18万元的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这场工伤死亡纠纷得以顺利化解。

  法律人士说法:在工作岗位上死亡就必须赔偿

  在逃犯冒用他人身份于工作中受伤、死亡,保险公司与单位是否该进行赔偿?若需赔偿应依何标准?记者采访了数位相关行业人士。

  一名保险行业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为预防有人骗保,任何虚填信息的保单一经发现都将视作无效。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丁兆增表示,这个傅荣辉工伤事件比较典型,目前在法律上存在争议。若从《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角度理解,傅荣辉有在逃犯的特殊身份,又冒用他人身份,他的行为属于违反法律规定,存在欺诈性,保险公司和用人单位可不进行赔偿;但若从《工伤保险条例》设置的目的去理解这个事件,不应去区分务工者的身份,应该让每个受工伤者都能得到公平的赔偿。但还是要具体事件具体分析,看法院如何判。

  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尤文香律师认为,身份就像一个符号,即使该人冒用身份,但他本人与厂方确实存在雇佣关系。另外,该人还未经过法院审判定罪,即使审判后他也拥有公民权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当事人于工作时间在工作岗位上发生意外死亡,厂方就必须对其作出赔偿。

  而该事件中傅荣辉与陈翠芳未办理结婚手续,能否获得赔偿款?

  丁教授与尤律师表示,当事两人虽未办理结婚手续,但他们育有4子,孩子为其直系亲属。由于他们的孩子都未成年,他们的母亲虽不能作为合法配偶出现,但可作为监护人替他们索赔;若孩子已成年,便应由孩子自己与厂方交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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