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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保产险2012年虚增利润3950万遭保监会罚款40万

[ 2014年7月4日10:05 ]   来源:[ 中国网 ] 叶景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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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获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保产险)2012年虚增利润3950万元,同时理赔内控管理也不完善,保监会决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41万元,相关责任人亦受到相应处罚。

  经保监会调查,太保产险存在以下违法行为,违法事实具体如下:

  一、未真实准确列支相关成本费用

  2012年,太保产险与多家汽车厂商签订总对总合作协议,共发生服务费用8034.10万元,但在当年业务及管理费科目中仅列支了4084万元,其余3950.10万元在2013年列支,导致2012年利润虚增3950.10万元(税前),影响了2012年度财务报表的真实性。

  时任财务部总经理刘增波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二、理赔内控管理不完善、不严格

  一是案件不合理结案后重开的问题。抽取太保产险某分公司重开案件163件,其中146件存在不合规结案的情况,即:公司在明知尚未履行完赔偿责任、被保险人仍在补充资料的情形下,以小部分金额或零金额作结案处理,且案件重开审核过程中总公司也未进行有效监控。二是案件不合理注销后恢复的问题。抽取太保产险某分公司注销恢复案件68件,其中60件存在不合规注销的情况,即:在被保险人明显没有放弃索赔权利、未取得被保险人放弃索赔权利的电话确认录音或书面声明材料的情形下,公司即以被保险人未提交索赔资料或联系不上被保险人等为由,擅自对赔案作注销处理,且案件恢复审核过程中总公司也未进行有效监控。

  综上,保监会作出如下处罚:

  一、太保产险未真实准确列支相关成本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保监会决定对太保产险罚款4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我会决定对刘增波警告并罚款5万元。

  二、太保产险理赔内控管理不完善、不严格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根据该规定第六十九条,我会决定对太保产险警告并罚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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