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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员自买单与团险赠单成监管清查对象

[ 2014年7月24日10:17 ]   来源:[ 证券日报 ]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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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业内人士分析,团险赠单存在七大风险

  本报见习记者 苏向杲

  《证券日报》记者近期获悉,保监会在7月8下发了《中国保监会关于务必做好保险中介市场清理整顿摸清底数工作的紧急通知》(下称《紧急通知》),要求各保监局、保险公司、中介机构对“30 人以上营销团队借保险名义相互借贷、自买单等情况”摸底,“有多少就实事求是地反映多少,做到无顾虑、无保留、无遗漏”。

  该险企人士表示,近期被保监会通报的还有团险赠单情况,依据保监会近期下发的《稽查情况通报》(2014年第7期[总第111期]),团体客户向其会员赠送险企保险业务,受到监管机构的关注。

  自买单存退保风险

  和保监会4月份以来下发的关于整顿中介的各类文件相比,此次下发的《紧急通知》新增了对营销员自买单、相互借贷的排查要求。

  某险企销售人员李先生告诉《证券日报》(保险版官方微信:证券日报微保险)记者,自买保单的情况通常会发生在入行时间不长的营销员身上,这类营销员由于销售技巧、人脉等比较欠缺,往往会通过“杀熟”和自买两种方式完成考核期任务。

  不仅如此,另一位业内人士还表示,为完成阶段性任务,保证保费规模,保险公司销售主管等团队负责人会鼓励营销员自买和为亲属购买保险。

  从过往情况看,自买单往往退保率较高,因此营销员自买单存在退保风险。

  除排查自买单之外,《紧急通知》还要求保险公司摸清营销员涉嫌传销情况、营销员销售误导和由此引发退保的情况。

  同时,保监会要求保险机构自查股权激励的情况,自制或销售非保险类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职业便利等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情况。

  团险赠单存多重风险

  根据保监会近期下发的《稽查情况通报》(2014年第7期[总第111期]),关于团体客户向其会员赠送公司保险业务的情况被保监会通报,也受到地方保监局的关注。

  团险赠单,即某机构或个人以团体客户的名义购买保险公司保险产品,然后赠送给其会员的行为。李先生表示,该类保单对保险公司构成多重风险。

  首先是捆绑销售的不合规风险。该类业务通常为激活卡等业务,客户在购买时,销售人员往往自述为赠送给其客户。但在实际操作中,有客户发现赠险与其产品捆绑销售,或者被要求只有同意接受赠送保险的客户,才可购买服务卡成为会员。尽管多数险企要求将激活卡单独印刷,并注明“赠送、严禁销售”等字样,但如果分公司在与客户签订协议时未对此进行约定,或实际业务中也未对此行为进行制止,则会经常出现客户投诉或举报,从而引起监管部门关注,引发合规风险。

  其次是销售利益损失风险。此类业务在申请时,费率下浮幅度较大,保费较低。在实际业务中,客户通常要求公司产品不标明保费,与其产品一起“赠送”给客户,而其提供的部分产品仅具备咨询、预定等简单服务功能,定价却常常高达几十元,甚至更高,宣导时却往往以公司产品责任为主,甚至出现客户重新包装加价销售、二次加价转卖等情况。另外,此类业务由团体客户购买险企产品赠送给其会员客户,应属于直销业务,不属于中介业务,险企不能支付手续费或经纪佣金,否则会被认定为违规支付手续费。

  第三是声誉风险。由于销售与承保有时间差,在此期间发生了保险事故,易引起理赔纠纷。有时同一发卡公司与多家保险公司合作,投保时以一段时间内收集到的消费者信息集中投保,经常出现承保公司与销售表述的保险公司不一致的情形,客户出险后才发现自己购买的保险并非销售人员介绍的保险产品,易引发理赔纠纷。同时赠送保险会员客户通常遍布全国,而后期各项服务跟不上或者协调不顺畅,容易引发客户投诉,损害险企形象,给险企带来较大声誉风险。

  第四是销售误导风险。在保险责任说明上,这类业务仅在会员卡及其封套上标明基本保额,投保后也不向会员客户出具保险合同,消费者对保险条款尤其责任免除条款缺乏了解,存在误导风险。

  第五是假保单风险。发卡公司收取会员费后如未向保险公司投保,赠送保险将演变成销售“假保单”,引发案件风险。

  第六是异地销售风险。购买此产品的客户如不在险企经营区域内,则容易产生异地销售风险。而且如果客户购买公司产品后,在全国范围内销售或赠送,经常被客户或同业举报到当地保监局甚至保监会。

  团险赠单还存在高额赔付风险。由于险企一般以风险等级较低的职业承保,费率下浮比例较高,实际赠送会员职业类别多种多样,比承保职业要高,导致此业务赔付率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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