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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告知出险记录二手车买家受损失 南京人保财险担责几何

[ 2014年7月29日10:46 ]   来源:[ 中国消费者报 ]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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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投诉对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投诉主题】未告知车辆出险情况

  ◆【投诉人】苗女士

  不久前,江苏南京市民苗女士准备为私家车续保的时候,发现自己才买了半年的二手车竟然有约1万元的事故理赔记录。对此一无所知的苗女士很吃惊,更让她感到气愤的是,当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人保财险)办理保单过户的时候特意问过此车是否发生过事故,工作人员肯定地给出答复:没有。

  投诉:

  高价买了事故车

  “如果南京人保财险告诉我这辆车出过事故,我就不会花3.5万元买这辆车,就算是同款新车报价也才4万出头。”苗女士告诉记者。

  去年12月下旬,苗女士到南京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准备买辆二手车。在二手车市场内她挑中了一款吉利熊猫,拨通车窗纸条上的电话,一位男性走过来向苗女士介绍称,虽然此车已经使用三年多,但因为其从未发生过大事故,所以价格也相对较贵。苗女士当天试驾后比较满意,2013年12月30日以3.5万元的价格与这位男性签订了购买合同,合同上显示原车主为徐小添。

  虽然当时原车主徐小添多次表示该车没出过事故。为确认车辆情况,在办理保险过户手续时,苗女士向南京人保财险营业部工作人员咨询车辆出险情况,工作人员面对电脑告诉她说,该车没有事故记录。南京人保财险工作人员的回复让苗女士吃了定心丸,签订了保险过户协议。

  这份过户的保单有效期是2013年6月8日到2014年6月7日。今年6月初,苗女士拨打中国人保财险客服电话95518准备续保的时候,得知此车在2013年12月9日出过一次险,该车在向左变道时与宝马车相撞,负主要责任。这次事故从报险到理赔持续了1个多月,换言之,苗女士过户时此车仍处于理赔期间。更让人不能接受的是,今年 1月13日南京人保财险将11330元的理赔金直接赔付给了原车主徐小添。作为法定意义上的车主苗女士却没有接到任何通知和告知,“钱赔付给了原车主,案子却结在我的保单下,这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通啊。”

  据了解,此车之前还出过几次小事故,这些保险公司也都没有告知苗女士。

  调查:

  查询不到事故记录说不通

  7月1日上午,记者向南京人保财险了解情况,南京人保财险的姜秘书告诉记者,承保系统和理赔系统是不同的,在报险结案前公司承保系统是查不到的,报案记录只能从理赔中心查到。南京人保财险业务量大,承保部门和理赔部门不在一个楼办公。另外,姜秘书也称之所以报案记录没有同步,是因为在报险后到结案前的这段时间,投保人随时都有可能撤销报案。至于苗女士所说的办理保险过户时的咨询,姜秘书称前台好像告诉过苗女士之前有小事故。随后,姜秘书表示需具体了解情况再回复记者。

  姜秘书半小时后告诉记者,经过咨询公司的法律部门,他们在法律上没有告知苗女士此车出险情况的义务。“这属于投保人的隐私,苗女士在过户期间并不属于公司客户,人保财险只会告诉本公司的客户。”姜秘书认为发生这件事情主要责任在于原车主不诚信。“去年12月9日报险的时候,被保险人还是原车主,当时提交的材料和联系方式自然也是原车主,我们理赔直接把钱赔给原车主没有过错。”姜秘书对记者说。

  针对这一情况,记者7月8日咨询了其他保险公司,据太平人寿保险公司客户经理仇先生介绍,一般保险公司的报案记录都是24小时内就更新到系统内,报险电话都会录音,而且一般不存在同一家公司内两个系统不互通的情况。更何况,现在国内较大的保险公司之间客户出险信息也都是共享的。

  7月17日,记者以投保人的身份两次咨询了95518(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客服电话),6214号和6627号客服代表一致回复记者,通过人保财险的系统可以查询到该保单的报案情况及结案情况,报案记录基本上是实时更新的。客户在营业厅办理过户时咨询柜台,柜台有义务真实告知车辆出险情况。

  观点:

  保险公司与原车主应提供真实信息

  买二手车及过户时苗女士均未获知此车的真实情况,且作为法律意义的现车主承担了这笔出险记录。众所周知,事故记录不仅关系着二手车的售价,也影响着次年保费的价格,苗女士或将承受高额的投保费用。正是因为南京人保财险提供了不准确、不真实的出险记录信息才导致苗女士放心购买此车。那么苗女士受到的损失,应该如何得到赔偿呢?

  对此,江苏同大律师事务所李小亮律师表示,作为原车主,在销售事故车时应该充分保障消费者苗女生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如实披露事故车的事故情况,并在价格上作出较大的让步。如果苗女士仍然能够接受该车的条件,则原车主没有过错,交易无问题。但如果原车主隐瞒此车出过大事故的事实,欺骗消费者以达成交易,那原车主在交易中就违反了《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为避免事后扯皮,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对事故车的瑕疵及告知情况应进行必要的书面说明。当销售纠纷发生后,如果原车主拿不出其销售时已经对该车的事故情况进行了充分告知的有力证据,将承担不利后果。“如果保险公司果真如苗女士所述告知了其错误的信息,导致苗女士作出了错误的行为,那么保险公司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李小亮律师认为,保险公司如果确实没有义务告知有关事故信息,可以明确拒绝苗女士的询问,苗女士在信息不明的情况下,一般不会轻易作出较大金额的购买举动。此外,他还建议苗女士走司法途径,要求解除合同,并按《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相应的索赔;如果不需要退车,可以根据事故车贬值情况要求调整车辆价格,并提出其他有关损失赔偿。

  “南京人保财险主观上或许没有隐瞒消费者的意图,但确实在客观上促成了消费者购买事故车这一行为。”江苏省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李小娟表示,《消法》赋予了消费者享有对所购商品和服务的知情权,此外《消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应该恪守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消费者提出的关于商品或服务的询问,应该作出真实、明确答复。

  至于南京人保财险所声称的两套系统,李小娟认为这只是经营者自身的内部管理问题,并不能成为传达给消费者有误信息的理由,不能成为过错免责的理由,南京人保财险应该为自己的过错负责。对此,李小娟也提醒消费者在购买二手车时,多留心多提问,在协议中、合同中明确写明重要事项,而非仅仅依靠口头承诺。谨慎交易才能避免最终“花钱买教训”的无奈结果。

  ●记者手记

  世事之多之细,法律或许无法逐一作出要求和规定。经营者若抱着“不要求就没义务做”的想法,会因此在工作中带给消费者诸多不便和麻烦。

  顾客是上帝,高标准要求自己而非用法律这一最低底线做限定,才是经营之道。

  纵观市场上凡占有较大份额的企业无不拥有一个共同点——良好的口碑。经营者只有主动完善自身,自觉规范经营活动,才能真正实现企业和消费者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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