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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区人身保险经营行为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 2014年7月30日11:00 ]   来源:[ 保监会网站 ]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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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北京保监局发布了《北京地区人身保险经营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实施。北京保监局有关负责人就《办法》的出台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您能否介绍一下《办法》出台的背景?

  答:为进一步落实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求,提高保险监管制度质量,推进依法行政,北京保监局在梳理北京地区现行人身保险监管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北京人身保险市场实际,制定了本《办法》。

  在《办法》制定过程中,北京保监局严格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要求,遵循合法、科学、公开的原则,注重规范性文件的协调性和统一性,梳理了2006年以来北京保监局制定的《关于加强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营销员通过互联网宣传销售人身保险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等10项监管制度。同时,根据实际需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多次听取各方意见,以专题座谈、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听取了辖内56家人身险公司和部分专业代理机构的意见建议。

  问:《办法》出台的意义是什么?

  答:《办法》作为北京地区第一个针对人身保险经营行为的系统性文件,是北京保监局巩固规范成果、提高监管有效性的一项重要措施,解决了原有监管制度单行文件多、系统文件少的问题。今后,《办法》将成为规范北京地区人身保险经营行为的重要文件之一,北京保监局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行为的新要求也将以修订该文件的方式提出,一般情况下,不再发布单行规范性文件,以保证文件的稳定性。

  在制定新制度的同时,北京保监局还对现有制度进行了认真清理,努力废止和删除不适应目前需要的过程性规定以及与现行文件内容重复或不符的规定,着力解决规范性文件中影响和制约人身险业发展的突出问题。

  问:《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新发布的《办法》共有12章57条内容,分别为总则、销售资质和诚信管理、培训和宣传资料管理、产品说明会管理、电话营销业务管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通过互联网宣传销售保险产品管理、投资连结保险和变额年金保险产品销售适用制度、新单回访管理、保单短信提示制度、意外险业务管理、信息披露和行业自律以及附则。

  以上内容主要对三个方面进行规范:一是加强对销售从业人员的资质要求,如要求人身保险公司建立具备资质校验功能的管理系统,实现对销售从业人员信息的系统管控;明确了从事投连保险、变额年金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资格条件等。二是强化对重点业务领域的制度规范,包括电话销售业务管理、投连险和变额年金险销售适用管理,意外险业务管理等。如在电销业务管理方面,对销售人员必须告知的事项进行了明确,对呼出电话号码进行了统一要求;在互联网宣传行为管理方面,明确了人身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在投连险和变额年金险销售适用管理方面,要求各人身保险公司加强制度建设,并做好投保人的风险测评等。三是明确了重点环节的经营要求,对新单回访、产品说明会、培训和宣传资料管理等环节提出具体要求。此外,《办法》还要求各公司建立保单短信提示制度,向投保人提示保单重要内容及相关权利。

  问:《办法》废除了哪些原有规定?

  答:为了提高监管制度的有效性,《办法》删除了原有文件中不符合人身险业当前发展形势或与现行监管规定不协调的内容。主要涉及两方面:

  一是不适应目前需要的重复性和过程性规定。北京保监局此前曾下发《关于规范个人人身保险业务新单回访有关要求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销售行为的通知》等文件,对新单回访作出具体规定,我们根据中国保监会现行制度对以上文件进行了梳理,删除了重复性规定。此外,在过去的特定阶段,为规范人身险市场秩序、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管理,在产品说明会、互联网销售等领域曾要求保险公司定期进行问题反劳材料报送,对于此类过程性的规定,在《办法》制定中都予以删除。

  二是不符合现行规范的冲突性规定。如新单回访方面,北京保监局在2007年下发的《关于规范个人人身保险业务新单回访有关要求的通知》中对电话销售的保单作了回访比例不低于20%的要求,这与中国保监会和北京保监局后续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中“对于一年期以上的人身险保单进行100%回访”的要求不一致;又如,要求“各公司原则上应在投保人收到保单后、犹豫期结束3天前完成回访,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迟至犹豫期结束前,但延迟比例不得高于当月应回访件数的15%”,这也与现行规定不一致。此类冲突性规定,《办法》制定中都予以删除。

  问:《办法》较之前的规范性要求作出哪些修改?

  答:北京保监局根据中国保监会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结合当前人身险业的发展趋势,修订了部分监管要求,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主要涉及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统一了投连险和变额年金险的规范要求。考虑到这两类产品属性类似、内容复杂,销售人员需具备较高的专业技能,投保人需要有较强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因而《办法》明确了两项监管要求:在学历方面,要求销售从业人员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一年以上寿险产品销售经验且无重大违规行为和欺诈行为,确保销售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学识,负责任地向消费者提示风险点;在风险测评方面,明确了投连产品和变额年金产品统一的测评要素,禁止违背投保人意愿向其销售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产品。

  二是建立新单短信提示制度。为避免“存单变保单”、“投保人被签字”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发生,《办法》要求各保险公司在新单回访之外,还要在签发保单后24小时以内通过系统向投保人发送手机短信,告知消费者包括保单基本信息和犹豫期权利在内的重要事项。

  三是明确犹豫期后回访保单的处理标准。新单回访、犹豫期权利的设置都是为了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中国保监会和北京保监局的文件中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考虑到犹豫期结束后进行回访对消费者权益造成的损害,《办法》规定,对非投保人原因造成超犹豫期回访的保单,如在回访后合理期间内退保,应按犹豫期退保处理。其中,合理期间应与该保单犹豫期天数一致。

  四是强化保险公司对互联网渠道销售保险产品的管理责任。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部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利用微博、微信等自媒体进行保险产品的宣传、销售。针对这一问题,《办法》要求各人身保险公司对本公司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通过互联网宣传销售保险产品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对其宣传、销售保险产品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同时,各公司还要设专人管理,定期登录互联网搜索、检查营销员宣传销售本公司产品的内容,并进行清理规范。

  五是加重保险公司在培训和宣传资料管理方面的责任。《办法》第三章对培训和宣传资料管理提出新的要求,如明确培训材料的审核流程和主体责任,要求培训相关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等。这些措施将强化保险公司在合规管理方面的责任,有助于提升公司的内控管理水平。

  六是统一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要求。考虑到保险中介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为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利益,《办法》统一了对中介渠道经营的监管标准。如要求各专、兼业代理机构举办的以宣传或销售保险产品为目的,以会议、讲座等形式开展的业务销售活动参照人身保险公司产品说明会有关规定管理。

  问:除《办法》之外,北京保监局对治理销售误导有何思路和打算?

  答:近年来,北京保监局充分发挥监管、行业和社会公众三方力量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取得了一定成效。比如,银邮代理渠道的误导行为明显减少,电销禁拨平台建立后电销扰民月均投诉降幅超80%等。尽管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治理销售误导的措施不会减少,力度还会加大。下一步,北京保监局将从三方面着手加大对销售误导问题的治理力度。

  一是提高销售从业人员准入门槛,推进销售从业人员销售资质分级管理工作。通过提高销售从业人员准入门槛,管控增量;通过销售资质分级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化水平,改善存量。所谓分级管理是指,销售人员通过“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获得初级资质后,只能销售传统型产品;获得了中级资质认定后,便可以销售分红险、万能险产品;在获得了高级资质认定后,才能销售投连险、变额年金险产品。

  二是完善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和北京地区销售从业人员警示信息管理系统,净化从业人员队伍。北京保监局将针对保险公司从业人员无序流动、人员管理粗放的问题进行重点监管,强化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对于有严重违规或者销售误导被查实的从业人员,有销售误导投诉记录且不配合调查核实的从业人员,以及曾被保险公司开除或解聘的人员,相关信息将被录入警示信息管理系统,把这部分从业人员拉入行业“黑名单”,提示其他保险公司谨慎录用。

  三是加大销售误导问题的查处力度,坚持“严查、重处、同查同处、跟踪整改”四个原则。北京保监局将开展治理销售误导专项检查,扩大检查的覆盖面,被检查家数将是过去的3-5倍。对查实的欺骗投保人等销售误导问题,将严格追究销售从业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责任;对保险机构,将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违规行为,并给予罚款、限制其业务范围或吊销业务许可证等处罚措施。同时,还会选取投诉率高、销售误导突出的银邮机构开展现场检查,如存在违规问题,则依法严肃处理,直至吊销兼业代理许可证。对受到“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要求的保险机构,北京保监局将对其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并开展“回头看”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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