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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付不达标险企不得报新产品

[ 2014年7月30日11:06 ]   来源:[ 青岛财经日报 ]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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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断变化中的市场环境,倒逼监管新规加速落地。记者日前获悉,在2011版《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基础上,保监会正在就时下市场新热点、新问题酝酿补充规定,目前正在内部征求意见阶段。

  “超冷门”险种或被叫停

  近年来,随着地方资本的纷至沓来,保险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冒出。保险产品数目在一夜间放量增长,各种有趣、奇葩的险种不断夺人眼球。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保监会近期叫停了博彩性保险产品,并通过这次新规首度明确人身险产品(寿险、健康险、养老险)的依法合规等开发原则。

  据多家保险公司人士透露,征求意见稿中多处内容都强调产品设计要符合消费者实际需求。如在设定保障范围时,应避免出现以下五类情况:保险责任过窄,无实际保障功能,无定价基础,比如发病率极低的健康保险等;制造宣传噱头,比如歪曲产品的实际功能,与新闻热点相连;博彩行为,比如保险事故为无损害的随机事件;生存保险金给付时间与金额计算过于复杂、计算基数易混淆;减轻保险公司应承担的保险责任,比如不合理延长或变相延长等待期。

  此外,按照业内人士对征求意见稿的解读,如果有保险公司的相关保险产品“超冷门”,可能会面临被叫停。征求意见稿提出,已审批或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存在以下情况的,保险公司应停止使用:最近12个月内保费收入低于100万元且新增被保险人少于100人的(经营不满12个月的险种、开业不满5年的公司除外);自审批或备案之日起连续6个月内无新单保费收入的。

  新产品出炉挂钩偿付能力

  高现金价值产品成为近年来中小保险公司簇拥而上的吸金险种。这些产品具有明显的“三高”症—高准备金、高资本占用、高退保率。这些“三高”产品不仅“吞噬”掉保险公司大量资本金,更令整个保险业行驶在融资的高速公路上。

  知情人士透露称,为了从源头上避免保险公司过度开发这些高资本消耗产品,征求意见稿中将新产品报送条件与偿付能力充足率指标挂钩。“要求报送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或备案的,保险公司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本季度末预测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不得低于150%。”

  此外,在投资收益假设方面,征求意见稿中也有相应规定:关于投资收益的假设应符合对相关资产回报率的合理预期和保险公司过去5年的(开业不满5年的公司为开业以来的)实际投资收益情况。业内人士分析认为,此条内容如执行,将影响到保险公司相关准备金的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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