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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界呼吁将环责险定为政策性险种

[ 2014年7月31日10:36 ]   来源:[ 中国保险报 ]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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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将2007年看作一个标志性年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我国已走过7个半年头。对于该险种的关注,不再仅仅停留于重要性的探讨,而是到了更进一步如何操作的阶段。

  近期,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教授许飞琼主持完成了题为《低碳之路: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的研究报告。针对此,中国保险学会7月29日主办了一次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座谈会。会上,来自政府部门、保险公司的人士以及专家学者呼吁,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定为政策性保险。此外,未来要更加清晰地界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边界和侵权责任的法律基础。

  目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是“雷声大、雨点小”。许飞琼在她的研究报告中将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归结为企业有效需求不足、承保人积极性不高、法律环境欠缺、相关部门缺乏联动和协调性四个方面。这些判断得到了与会者的一致认同。

  许飞琼认为,由于环境污染风险难以预测,且与社会公益责任纠结在一起,商业保险公司的效率取向无法兼顾这种公共利益,因此,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应当走政策性保险的道路。她建议,应以专营为主、兼营为辅,也要规范政府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责任,包括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专门立法,给予此类保险业务税收优惠,监管产品的开发、费率厘定与保险责任适用范围等,在必要时提供财务支持或分担超额风险损失的赔偿责任。

  “如果一个险种的实行是为了相关政策得以贯彻落实,那么就有必要将其定为政策性保险。”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说。

  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说,作为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治理环境污染中将发挥重要作用。保监会也要加快政策研究,包括针对守法企业制定税优政策,对法律进行细化等。

  在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闫波看来,开展政策性保险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政府对保费进行补贴,如农业保险;另一种是强制保险。他认为,很多高污染企业并不是国家鼓励发展的企业类型,因此,给予保费补贴不合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应采取强制实行的方式。

  “但我们首先需要摸清到底哪些企业需要被强制纳入,是按照行业、企业规模,还是可造成的污染风险程度来划分?如果实行强制保险,哪些省市应该被纳入?”闫波说,这些问题都需要进一步研究,确定标准很重要。

  首都经贸大学教授庹国柱也认为,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去识别不同的环境污染风险,对各类污染进一步分类,才可能具有可操作性。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能解决一部分问题,而不是全部问题,保险业应该去解决它最擅长的问题。”对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一位国务院政研室专家提出了补充建议。

  该专家说,我国针对环境污染的处置至少可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但企业经营仍会造成环境恶化,最佳解决之道是进一步提高企业的进入门槛,或进一步限制企业扩大生产等;第二种是企业存在明显违反环境污染标准或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坚决惩处;第三种是企业生产运营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但是由于偶然性因素,存在发生事故甚至是严重污染事故的可能,这种依据大数法则发生的风险,最适合保险业来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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