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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责险宜强制推行

[ 2014年8月1日10:02 ]   来源:[ 上海金融报 ]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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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教授许飞琼主持完成了题为《低碳之路: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的研究报告。针对此,中国保险学会主办了一次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座谈会。会上,来自政府部门、保险公司的人士以及专家学者呼吁,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定为政策性保险。此外,未来要更加清晰地界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边界和侵权责任的法律基础。

  从2007年环保部与保监会出台第一个相关文件至今,环责险的推广依然是“雷声大雨点小”。截至今年5月,全国有28个省(区、市)开展环责险试点,投保企业累计达2.4万家(次),提供风险保障500多亿元,支付赔款2000多万元。虽然投保企业基本达到省级全面覆盖,但从数量上来说尚不到应保企业的30%。试点企业一方面对投保不积极,另一方面对自身环境污染造成的高额损失和对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无法全面、充分地给予赔偿。譬如,2013年11月,山东省青岛市发生“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爆炸事故”,造成62人死亡、13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7.5亿元。但由于企业并未投保环责险,自身又无力全额赔偿,许多受害者面临着索赔无望的窘境。调研显示,我国已进入了环境污染事故高发期,全国7555个大型重化工业项目中,81%布设在江河水域、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域,45%为重大风险源。如果污染事故发生,不但善后(人身和公私财产及生态环境的恢复)处理没有机制保障,还会引发社会矛盾和群体事件。

  环境保护中的经济现象和经济问题应该通过经济手段来解决。根据其他国家及我国的试点看,解决环境污染问题除了法治手段,还要靠市场机制引导。譬如,利用保险(环境污染责任险)分担或者分摊相关风险等。环境污染责任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对象的保险。即排污企业或个人投保该险后,当发生污染事故给第三方造成损害,保险公司根据签订的承保协议对受害者进行赔偿。在国际上,这种保险制度其实运用已十分广泛,美国、瑞典等国家都有要求强制保险的机制和法律。

  环境污染责任险,既给环境保护增加了“安全阀”,也给环境污染风险增加了一个承担者。首先,险企在承保前要对投保企业进行了解和调查(风险评估),运用保险手段来防控污染事故的发生;其次,企业投保了环境污染责任险,因污染事故引发的赔偿由险企在承保的范围内理赔,既减轻了企业、政府的赔偿负担,环境污染受害者又能够得到迅速、及时、有效的救济。

  然而,环境污染责任险毕竟不同于普通保险产品,不能完全采用自主、自愿的纯市场手段来推动。以陕西省为例,在2013年3月启动环责险试点后,首批试点企业594家。由人保财险、平安产险、大地财险和永安财险4家保险公司组成共保体,联合承保该项业务。截至2013年底,594家试点企业中真正投保的企业仅约有50家,平均1个月大约5家企业投保。尽管保监会和环境保护部在2013年发布《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把“涉重金属企业”和“高环境风险企业”作为“强制”保险企业的试点,但是,该意见仅是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较低,很有必要通过立法强制高污染、高风险企业投保环责险。当然,在“强制”的同时,也要有激励措施。譬如,通过补贴,通过税收优惠等鼓励企业自觉购买环责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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