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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在大城市落户参加社保须达一定年限

[ 2014年8月1日10:38 ]   来源:[ 中国保险报 ]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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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30日,国务院正式公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成为大城市落户必备条件之一,不过“大城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5年”。此外,《意见》要求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

  《意见》重要突破在于建立了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了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了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建立与统一的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意见》提出建立居住证制度,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

  《意见》还要求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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