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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责任保险承保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 2014年8月18日10:35 ]   来源:[ 上海金融报 ]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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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人都期望能从事一份安稳、体面、收入丰厚的职业,从而获得个人价值的满足。然而,不是每个人都曾想过,或许有一天,这份职业也可能给自己带来不可预期的损失,如在执业过程中,因高负荷工作带来精神压力、工作过失导致法律责任等,都属于职业风险的范畴。

  那么,怎样才能预防职业风险?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是解决问题的良策之一。据保险业内人士介绍,职业责任是指从事各种专业技术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因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指专业人员未对工作给予应有的注意并用好其专业知识),造成委托人、合同对方或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而职业责任保险承保的就是上述职业风险。

  据介绍,以投保人为依据,职业责任保险可以分为普通职业责任保险和个人职业责任保险。前者多以单位为投保人,以在投保单位工作的个人为被保险人;后者则多以个人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障的也是投保人自己的职业责任风险。目前,市场上可见的职业责任保险种类主要包括医疗职业责任保险、律师责任保险、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美容师职业责任保险、建筑及工程技术人员责任保险等。

  值得一提的是,职业责任保险有两种主要的承保方式:

  第一种是以事故发生为基础承保,在此承保方式下,保险公司仅对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的职业责任负责,而不管受害方是否在保单有效期内提出索赔。该方式可以使险企支付赔款与保险期内实际承担的风险责任相适应,缺陷在于险企在该保单下承担的赔偿责任,往往要拖很长时间才能确定。

  第二种是以索赔为基础承保,在这种应用更为广泛的承保方式下,保险公司仅对保险有效期内,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的有效索赔负赔偿责任,而不管导致该索赔案的事故是否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过,该方式也有不足之处,由于从职业责任的发生到受害方提出索赔,可能会间隔较长时间,使险企对被保险人投保以前的职业责任负责,实质上扩大了险企的风险责任,因此,保险公司通常会在保单内规定追溯日期,约定仅对该追溯日以后发生的职业责任,并在保单有效期内提出的索赔负责。

  譬如,某职业责任保险产品的有效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追溯日为2011年1月1日,则险企仅对被保险人在2011年1月1日后发生的职业责任,并在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提出的索赔负责。至于追溯日期的确定,保险业内人士介绍,如果被保险人是第一次投保,由双方协商确定一个合适的日期。如果被保险人并非第一次投保,则通常将被保险人首次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保单有效开始日作为追溯日期。对此,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消费者应心里有数,投保时仔细研读条款,与险企沟通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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