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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保监罚〔2014〕30号(人保财险忠县支公司)

[ 2014年8月20日10:28 ]   来源:[ 中国保监会网站 ]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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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保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保监罚〔2014〕30号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公司

  住 所:重庆市忠县忠州镇北山支路27号

  主要负责人:卢建军

  经查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忠县支公司”)2012年、2013年承保能繁母猪养殖保险时,承保明细清单中登记的能繁母猪耳标号与被保险人养殖能繁母猪实际佩戴的耳标号不符,存在承保资料中标的识别信息记录不真实的问题。涉及2012年承保的能繁母猪8581头、2013年承保的能繁母猪8660头。

  以上行为有相关人员的调查笔录、《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及附件、人保财险忠县支公司对《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的反馈意见及附件、忠县畜牧局关于能繁母猪保险开展情况的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依法向人保财险忠县支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人保财险忠县支公司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我局逐项复核后认为,人保财险忠县支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充分,我局不予采信。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人保财险忠县支公司罚款10万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并将缴纳罚款凭据的复印件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营业部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账号:50001333600058067698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保监局

  2014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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