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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尾两辆车都是同一人的,保险公司因此拒绝赔偿

[ 2014年9月13日08:57 ]   来源:[ 扬子晚报 ]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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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吴江两位互不相识的司机碰巧借了同一位朋友的两辆车,更巧的是两辆车居然发生了追尾。这起离奇的事故在保险理赔时遇到了麻烦,保险公司根据免责条款,认为虽然这两辆车的司机不是同一人,但车主是同一个人,就此认定车祸中“没有第三者”而拒绝赔付。

  对此,当事司机及车主并不认可,目前已经请律师,准备进行起诉。

  扬子晚报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律师、消协,甚至办案民警、法院,在对保险合同中这项免责条款的理解上,也各不相同,导致此类案件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结果。

  见习记者 於苏云 扬子晚报全媒体记者 薛马义

  离奇车祸

  司机互不相识 追尾两车却借自同一人

  保险公司拒赔,车主只好准备打官司

  2014年9月9日下午4点半左右,苏州吴江南三环圣塘附近发生一起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民警调查得知,史某驾驶苏EV76××小轿车时,因为犯困打瞌睡,不小心撞上了前方王某驾驶的苏EB35××小轿车,追尾后两车车损均较大。办案民警陈仁杰检查两证时,惊奇地发现,两辆小轿车行驶证上的登记车主竟是同一个人。进一步询问得知,原来当天车主蔡某将两辆车分别借给了两位互不相识的朋友。其间还发生了有趣一幕,原本争论得差点打起来的史某和王某,得知车子借自同一位朋友,赶紧“偃旗息鼓”。

  陈仁杰此后给出了事故责任认定书,认为史某驾驶的苏EV76××小轿车负全责。当车主蔡某去保险公司理赔时,却被保险公司拒赔。保险公司称,虽然两位司机互不相识,但这两辆车行驶证上的人却是同一个。在保险公司的保险免责条款内,如果肇事方和受害人为同一人,没有出现第三人,保险公司可以拒赔。“虽然这两辆车的司机不是同一人,但车主是同一个人。所以我们就认定,此次车祸没有第三者,应该予以拒赔。”

  对于保险公司给出的这一说法,蔡某认为太不公平。目前,蔡某已经准备聘请律师起诉保险公司。

  处理该事故的警官陈仁杰表示,已经多次发生类似事件,保险公司都是拒赔或只赔一辆车损失。

  同类案例不同判法

  云南昆明:法院支持保险公司拒赔

  2011年,云南昆明安宁市一家采石场老板,为自己公司的40辆大货车向同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一次其中两辆车撞在了一起,理赔时保险公司以没有出现第三者为由拒赔。当年9月14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此案,支持保险公司拒赔。

  昆明中院审理认为,交强险界定了第三者是指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而《保险法》也未对第三者的概念进行明确。据此,昆明中院维持原判。

  广东梅州: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

  2012年12月23日,广东省梅州市梅县货车老板谢先生名下的两辆车发生碰撞。今年7月,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内按责作出赔偿。

  梅州中院认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旨在确保第三者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时能够从保险人处获取救济,以保护不特定的第三者的利益。谢先生在事故发生时并不在货车上,是在地面上受伤。因此,谢先生既是货车的被保险人,也是货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的“第三者”。

  争议条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明确:第三者是指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的受害人,但不包括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各方说法

  保险公司:条款经主管部门认可

  苏州某保险公司一位部门经理马翔(化名)告诉扬子晚报记者,“按照交强险和三责险规定,由于本次事故中的两辆车都在蔡某名下,被保险人也就是蔡某就被排除在“第三者”之外,因此无法得到赔偿。”

  马经理表示,在保险合同里的免责条款中还规定,直系亲属或是同一车主的两辆车相撞,以及同一家单位名下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损失,保险公司都会拒赔。

  马经理表示,保险合同是由各保险公司制定,内容都是得到保监会的批准和认可。制定这样的免责条款,原因有很多种,但其中有一点是为了防止骗保。不过,马经理也坦言,他们发现现在骗保的人虽多,但自家车撞自家车的几乎没有。

  律师:条款中“第三者”有争议

  “保险合同的"第三者",应该是个不特定的对象,被追尾的车辆(前车)对于后车来讲就应该是"第三者",在这种特殊情况下,车主也就转化为"第三者",理应获得赔偿。”苏华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倪志涵认为,保险公司一刀切拒赔的做法,实际上是把降低自身经营风险建立在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基础之上,是不合法的。

  “我认为,"第三者"与车主身份无关。”倪志涵说,“假设某人有一个车队,有1000辆汽车,那两车相撞的几率将会大大增加。按照保险公司的做法,那么这个人将被迫寻找另外999个人,以1000个不同的名义投保,才会使自己的保险权益得到保障,这显然是非常荒唐的。”

  消协:格式合同具有法律效应

  苏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工作人员曹凌霄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保险公司这一合同是格式合同,虽是保险公司自己制定的,但已经得到保监局认可,那他们就只能认为,这些免责条款就是合乎规定的,车主只能按合同办事。除非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保监会也随之出台相关规定,等有了这些法律依据,他们才能够推翻这一免责条款。“当然,既然这个免责条款已经得到上级监管部门的认可,也就说明其存在是合理的,即使有不合理的地方,也只能在今后的实践中慢慢调整与完善。”

  记者调查

  六成受访者不清楚“免责条款”

  即便认为不合理,车主也只能接受

  扬子晚报记者随机调查了20位车主,问及他们对这一“免责条款”的理解,发现20位车主中有12位车主表示“不理解”,其中有7位“根本不懂免责条款是什么意思”。

  20位车主中,拥有不止一辆私家车的车主有6位,这6位车主中竟没有一位真正理解这项免责条款的内容与法律效力。

  对于这项“免责条款”,一位车主认为这太不合理,他一直以为投保了车险就无忧了。也有一位车主表示,自家车撞了自家车毕竟是小概率事件,以后小心就是了。

  扬子晚报记者采访中还了解到,大多数车主在购买保险时都是简单看合同,草草签字的。

  一位认真阅读过免责条款的车主石先生告诉记者:“我签字前看过了免责条款,但是保险人告诉我这些都是无所谓的,所有的合同都是这样。就像在医院开个阑尾炎,医院也会让你在手术风险单上签字一样。”石先生当场就认为这是霸王条款,但是如果不同意这个免责条款,那就不能购买商业险,所以也只能无奈接受。

  如何应对

  一家几辆车,别登记在一人名下

  配偶也算“同一体”,要避免

  现在社会经济发展,一个家庭拥有几辆车的情况也比较常见,那么一家人的车辆在无意中发生碰擦,怎样才能争取到最大化赔偿呢?

  上述保险公司的马经理表示,保险公司在进行赔偿的时候,一般也只是看两辆车的车主是否为同一人。如果一个家庭有几辆车,最好不要登记在同一个人名下,可以将其中一辆登记在兄弟姐妹或父母名下,这样就可以规避保险条款对“第三者”的限制。但不能是登记在配偶名下,因为夫妻财产是共有的,论起来投保人还是同一体。

  另外,投保人在上保险前,还可以将名下有两辆车的情况向保险公司讲明,争取与保险公司达成自家车相撞可以赔付的特别约定。

  如果同一车主名下两车相撞且没有特别约定,在理赔时,应选择损失较为严重的那辆车作为理赔车辆。

  另有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支招”:争取理赔最大化,根本不用说是两辆车发生碰撞事故,直接跟保险公司说是2起单车事故。只要车主咬定,车辆是在行驶过程中,由于车主本人的疏忽发生的事故,车主负有全责,保险公司一般会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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