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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金龙:新国十条将推动保险业高速高质发展

[ 2014年9月15日10:42 ]   来源:[ 金融时报 ] 柳立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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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8月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新国十条”)以“顶层设计”的形式明确了保险业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地位,并明确提出了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战略举措,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保险工作的纲领性文献,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为此,记者日前采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所长助理、保险研究室主任郭金龙研究员,请他对“新国十条”进行了分析和解读。

  记者:最近《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正式公布,它与2006年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旧国十条”)比较,在整体上有哪些变化?

  郭金龙:较之“旧国十条”,“新国十条”在角度、意义、内容逻辑性与全面性等多个方面有了明显提升,可称之为“旧国十条”的升级迭代版,而这些改变也更加符合目前我国经济转型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亦利于目前处于初级阶段的保险业向现代保险服务业转变。

  “旧国十条”更多是从保险行业的角度出发探讨保险业本身,在清楚认识当时保险业发展所面临的各种问题基础上,制定相关政策来深化保险业改革,以期达到适应高速增长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这在一定程度上显示保险业改革具有被动适应性;而“新国十条”更多是从国家层面的角度出发,指出保险业是现代经济的重要产业和有效机制,将保险业置于经济社会的整体布局中统筹考虑,以期促进保险业积极参与未来经济社会建设,在一定程度上显示了保险业的主动参与性。

  “旧国十条”的内容多为概述性表述,对整体保险业的改革与发展仅作指引性的条款表示,具体落实措施或指标并不多见;而“新国十条”内容相当细化,甚至涉及具体险种、具体影响领域,使得条款更易理解,也更具实际操作性。

  从内容的逻辑与安排方面分析,“新国十条”合理度提高:如将责任险内容归入保险业的社会治理范畴,既符合当前政府改革与社会发展需要,又明确了责任险在我国发展中的定位;将有关医疗、健康、养老等内容归入保险业的保障范畴,促进了保险业及相关方统一保障观念和全局意识的形成。此外,从内容的全面性方面加以考虑,“新国十条”首次具体提及基本原则、再保险、保险中介、支持政策以及保险业的基础建设等内容,为保险业的长期稳定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记者:您所说的这些变化在“新国十条”的条款中有哪些具体体现?

  郭金龙:首先是保险业的理念和定位。“旧国十条”提出“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而“新国十条”开篇就明确“保险是现代经济的重要产业和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社会文明水平、经济发达程度、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志”,并提出“保险成为政府、企业、居民风险管理和财富管理的基本手段”、“使现代保险服务业成为完善金融体系的支柱力量”、“把商业保险建成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等有关论述。这意味着我国保险业的地位得到了明显提升:不仅仅是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更是现代经济中的重要产业;不仅仅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是要成为这两个体系的支柱力量。保险业的发展从立足于“深化改革稳定大局”转变为“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与当前国家经济体制转型高度契合,定位高远,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表明保险业将发挥更大的作用。

  其次是保险业的发展目标和方向。较之“旧国十条”仅有质量指标表述以外,“新国十条”还明确提出了目标完成的时间点以及数量指标,即“到2020年,保险深度达到5%,保险密度达到3500元/人”。而2013年我国保险深度3.03%,保险密度1265.7元,短短六年时间,保险深度需增加1.6倍左右,保险密度需增加2.7倍左右。若未来六年年均GDP增长率7%左右,那么保费收入的年增长率将达到15%,差不多两倍于GDP的年增长率;若未来六年年均GDP增长率8%左右,那么保费收入的年增长率将达到16%,同样差不多两倍于GDP的年增长率。与此同时,“新国十条”提出“具有较强服务能力、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这就要求保险业在保持高速增长的同时也需保持服务能力、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目标,即保险业发展不仅要速度快同时还要质量高,努力由保险大国向保险强国转变,指明了保险业的发展目标和方向。

  第三是保险业的作用。包括保障、社会治理、经济补偿、支农惠农、经济提质增效等。例如保障方面,较之“旧国十条”保障作用的概述性论述,“新国十条”将保险的保障作用首先提及,明确了商业保险的定位,贯彻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精神,为商业保险积极参与并促进养老、医疗、健康等行业发展奠定了政策基础;同时提出了“民生保障网”的全新概念,意味着保险的保障作用不仅仅局限于社会保障领域,更可以扩展到民生保障范围。社会治理方面,“旧国十条”仅在论述重要意义时提出“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有利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创新,提高政府行政效能”,较为简洁地探讨了保险的社会管理作用,具体的落实政策较少;而“新国十条”则从社会治理作用分析,其意义深远,并详述了保险机制的作用途径、方式以及涉及的具体险种,如明确要发挥责任保险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作用,并提出了发展模式以及与现代社会发展密切相关、公众关注度较高的责任险具体险种,这些都将有力地推动我国责任险的快速发展,进而充分发挥保险在社会治理方面的作用。经济补偿方面,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不言而喻,“旧国十条”就已经提出“把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新国十条”继续提倡就点明可利用商业保险等市场化手段来应对,同时列举相关的具体险种。这部分最值得关注的是“新国十条”明确指出“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并就巨灾保险制度的关键问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记者:您认为“新国十条”的亮点有哪些?您是如何评价这些亮点的?

  郭金龙: 一是保险业定位。定位问题是困扰行业发展的关键问题,若定位不清晰,整个行业的理念有可能扭曲,其发展有可能陷入混乱与反复。随着对保险的认识与理解的逐步深化,政府对保险业的定位越来越清晰,立意越来越远,视野越来越广。“新国十条”明确指出,保险是现代经济的重要产业和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社会文明水平、经济发达程度、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志;保险成为政府、企业、居民风险管理和财富管理的基本手段,成为提高保障水平和保障质量的重要渠道,成为政府改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的有效工具。保险不再是狭义概念上的保险,而是从国家层面阐述了保险在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是一个大保险的概念,这对我国未来保险业的高速高质发展将起到积极且有效的作用。

  二是风险管理核心功能。现代社会是一个风险社会,各种风险事故层出不穷,而保险是风险管理最重要和最基本的手段。风险管理是保险最基本、最核心的功能,是保险的本质。只有深刻理解保险业的本质,强调保险风险管理核心功能,才能有效地发挥保险在保障、社会治理、经济补偿等多方面的作用,进而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若不能准确理解保险业的本质,保险业的发展就会出现偏差,产生诸多问题甚至造成行业发展混乱的局面,增加保险业改革难度,制约保险作用的充分发挥。

  三是民生保障网。风险管理和保障是保险极其重要的功能。“民生保障网”的提出表明保险业服务的范围可以进一步超越社会保障所涉及的部分。保险业适当分担政府部分民生保障责任,既有利于保险业拓宽业务范围,推动保险业自身发展,也有利于减轻政府与社会的财政负担,促进经济增长。“民生保障网”是一个相当宽泛且与民众息息相关的概念,除了目前保险业已经涉足的养老、医疗、健康、灾害救助等行业与领域之外,其他领域,诸如衣食住行等,有关民生的方方面面保险业都可以也有必要参与,但需积极落实相关配套措施,才有可能使得保险业保障民生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成为改善民生保障的有力支撑。

  四是支持政策。“新国十条”将支持政策的有关内容单独作为一部分,既体现这些支持政策对完善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性,又为充分发挥保险业在经济社会中的作用提供了政策依据。一直以来,政府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巨大,自然保险业作用的发挥离不开政府的有力支持,特别需要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新国十条”提出的保险监管协调机制、税收政策、鼓励政府购买保险服务、用地保障、财政补贴政策等都是当下解决制约保险业作用充分发挥问题的关键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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