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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吉保监罚〔2014〕19号)

[ 2014年9月16日10:26 ]   来源:[ 中国保监会网站 ]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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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单笛

  身份证号:22020219810702XXXX

  职 务:时任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银行保险部副经理

  住 址:吉林市昌邑区中兴街

  经查,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13年至2014年2月,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在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进行产品销售培训时,存在承诺固定收益、缩短产品期限等误导性内容。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合众稳赢一号两全保险(万能型)培训课件复印件、合众稳赢一号两全保险(万能型)培训视频光盘、吉林市邮政局关于合众稳赢一号两全保险(万能型)产品销售及培训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单笛作为该公司时任银行保险部负责人,应对上述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依据《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条,我局决定对单笛警告,并罚款2万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银行和账户:

  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长春西安大路支行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帐号:22001450100058330090

  划款时请注明“**缴纳罚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注:本文书一式三联,第一联交被处罚对象,第二联存档,第三联留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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