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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事故骗保3万今受审

[ 2014年9月18日10:49 ]   来源:[ 《法制晚报》 ] 王巍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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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晚报讯 (记者 王巍)开着一辆吉利轿车故意制造交通事故,4次骗取保金近3万元。今天上午,两名肇事者因涉嫌保险诈骗罪和诈骗罪在海淀法院受审。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4月到2013年7月,王某伙同郭某为骗取保险理赔金,使用郭某的吉利轿车与他人轿车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并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骗取保险金4次,共计27460元。

  二人的行为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中王某还犯有诈骗罪,应当数罪并罚。

  王某与郭某分别是初中与小学文化,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王某的辩护人对诈骗罪作罪轻辩护,对保险诈骗罪作无罪辩护。

  截至记者发稿时,法庭正在对被告人进行询问。

  据了解,此类案件一般较为隐蔽,一般是保险公司在保险理赔案件的梳理中发现,有多起事故的肇事车辆都是一些老旧车型,实际汽车价值不高,但理赔金却比较高。保险公司产生怀疑后报警才会将案件真相揭露。

  延伸阅读

  骗保险该定何罪?

  对于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做法,在我国各地都屡见不鲜,目前就此类案件涉及的罪名,在法学界有三种看法。

  第一种意见认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从而获取赔偿金,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的目的。故意碰擦被害人变道车辆,造成被害人过错并以此相要挟,致使被害人迫于无奈交付了赔款,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第二种意见认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动机是从获取的赔款中牟取差额。客观上,其在交通要道上实施了用自己车辆碰擦不特定变道车辆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应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对交警隐瞒真相,被害人因此支付车辆修理费。这种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钱款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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