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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小额保险这一有效扶贫工具

[ 2014年9月22日10:15 ]   来源:[ 金融时报 ]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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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小额保险在国际上广受关注,世界上有100多个发展中国家和地区都在积极探索用小额人身保险为低收入人群提供保障服务。日前,山东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陈盛伟接受本报《理论周刊》专访,他认为,在社会保障体系缺失的农村地区,为低收入人群提供简易人身保险方案的小额人身保险制度,具有较强的市场生命力,是解决农村贫困人口基本保障的有效扶贫工具,可视作社会保障体系的一种有效延伸和补充。

  国内小额保险

  发展状况

  记者:您能介绍一下小额保险的基本内涵和国内发展的基本脉络吗?

  陈盛伟:小额保险是专门为低收入群体设计的商业保险,是在服务群体、设计理念和销售方式方面实现的“三位一体”的保险创新产品。其目的是通过产品、模式和营销渠道的创新,为低收入人群提供买得起的保障,避免低收入人群因灾、因病返贫。因此也可以说,农村小额保险是一种面向农村中低收入人群提供风险保障的保险产品。

  2008年6月,中国保监会印发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确定中国人寿为全国首个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公司。随即,中国人寿在部分省区启动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2009年中国人寿与山西省祁县东观镇东炮村签订了首张农村小额保险,创新运用“全村统保”模式,为小额保险试点推广打开了突破口。

  2010年开始,在“小额保险”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扶贫办与中国人寿对“扶贫小额保险”项目开展研究,在贫困地区互助资金试点村进行多次调研,认为小额保险对象与扶贫对象都是低收入人群,在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地区推行小额保险,有利于保障互助资金的安全运行和贫困农户的利益。

  2012年7月,保监会通过《全面推广小额人身保险方案》,将小额保险销售地域扩大到全国范围,服务人群由县以下乡(镇)和行政村的农村户籍居民,扩大到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低收入群体、优抚对象以及无城镇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

  记者:现在扶贫小额保险主要有哪些产品呢?

  陈盛伟:现在扶贫小额保险的主要产品是意外伤害、疾病、死亡等方面的人身风险,在有的地方还试点农房财产保险。如果进一步拓展,农业保险也应该纳入范围。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代表性产品,涉及农村小额扶贫贷款借款人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农牧民小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个人意外伤害等。2011年5月,在四川旺苍进行了全国第一个农村小额扶贫贷款借款人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试点。这一试点的特色是将小额保险与贫困村互助资金的使用相结合。其中,贫困村资金互助社的运作借鉴了尤纳斯博士所创立的孟加拉乡村银行的模式。资金互助社将国家下拨的扶贫资金与社员自愿缴纳的互助金作为本金向社员发放小额贷款,用于生产性用途。小额扶贫贷款借款人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将互助社作为第一受益人,当贷款人发生意外导致死亡、残疾时,保险公司代替贷款人将未偿贷款偿还给互助社。如果保险金额大于未偿贷款余额,再将剩余的部分赔偿给贷款人所指定的顺位受益人。由于互助社所允许的最高贷款金额是5000元至1万元,而该款保险保额为3万元,因而在这款产品中同时体现了对互助社资金和对被保险人家属双方的保障作用。国寿农村小额扶贫贷款借款人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的年保费是40元,其中投保人个人承担20元,政府财政补贴20元。相应保险责任包括3万元的意外伤害死亡赔偿金和最高1000元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赔偿金。

  在推出“国寿农村小额扶贫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的同时,中国人寿还推出了“国寿农村小额扶贫贷款借款人定期寿险”,该产品在费率和理赔方面给予了更多优惠。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另一类重要产品。200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我国应“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选择部分产品和部分地区率先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参加种养业保险的农户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之后的2007年、2009年、2010年、2012年、2013年的一号文件都在这一方面提出了重点要求。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提高中央、省级财政对主要粮食作物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逐步减少或取消产粮大县县级保费补贴,不断提高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品种保险的覆盖面和风险保障水平。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有条件的地方提供保费补贴,中央财政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予以支持。扩大畜产品及森林保险范围和覆盖区域。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加快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探索开办涉农金融领域的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等业务。

  小额保险试点的

  成效与问题

  记者:小额保险实施后取得了哪些积极的效果?

  陈盛伟:第一,借款人小额保险对互助社的资金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进一步提升了还款率。同时,由于互助社的社员必须投保小额保险,因而也促进了小额保险的普及,实现了小额保险与小额贷款之间的互利互惠。

  第二,意外死亡保险保障了村民在意外发生的时候可以及时获得赔付,暂缓或者防止因意外事故返贫,不少农民群众将其与“新农合”并称为惠农利民的“双保险”。

  第三,在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进程中,农业保险、农房保险往往成为保险业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的焦点。实践证明,小额人身保险也可以为改善农村金融环境贡献力量。

  第四,小额保险促进农民转变观念,从“出事找政府”到“出事找保险”。

  第五,保险公司初步实现“保本微利”,为小额保险的可持续发展积累了经验。

  记者:在小额保险试点过程中,您认为有哪些需要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陈盛伟:首先是农户的保险意识与保险需求问题。许多农民对小额保险的方法、作用等了解不多,保险意识普遍比较淡薄,没有真正理解保险救助灾害、扶贫济危的本质含义。低收入人群虽具有一定的小额保险购买力,但一些人对保险认识不足,有的甚至对保险持有偏见,对收益不能立竿见影或可能不发生赔付的农村小额保险,抱有怀疑的态度。因此,很多农户对农村小额保险的购买积极性不高。

  对扶贫小额保险而言,政府的支持力度对业务的推广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产品的推动成本在增高,有的地方出现了强制购买的问题。

  其次是小额保险的产品创新与公司效益问题。目前,我国农村的小额保险的范围比较小,险种比较少,主要包括小额寿险、小额意外险、小额健康险、小额农业险、小额财产保险及小额信贷保险。从另一个角度看,这些产品大多数是从普通险种中变换出来的,有的仅仅是减少了保险责任,随之降低了保险费用;有的是减少了保险期限而变成了小额保险。2013年,国寿试点的小额扶贫保险的赔付率为51%。在保险公司看来,这超过了综合赔付率45%的警戒线,只能实现“微利”。在政府看来,这一赔付水平太低,希望进一步降低保费或者提取“公益金”。

  最后是推广与政策支持问题。一方面,农村小额保险销售渠道单一,服务网络不完善。目前,我国农村小额保险的销售主要依靠保险公司销售人员的个人营销。虽然《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方案》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委托农村基层组织或机构,包括妇联、村委会、合作社、供销社、村卫生所、计划生育协会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或代办机构等团体或机构的工作人员销售小额保险。但在没有具体规定的前提下,妇联、村委会、合作社、计划生育协会等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社团组织不能从事商业活动,所以保险公司无法依靠他们发展小额保险。在这种情况下,个人销售仍是小额保险的主渠道。另一方面,缺乏相关的政策和法律支持。政策和法律的支持是农村小额保险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但我国目前对经营农业小额保险的机构除免征营业税外,并未给予其他优惠待遇,这与“三农”保险风险高、收益低的状况极不相称,未能体现出税收的公平原则和调节功能。归根到底,小额扶贫保险的发展要归结于如何平衡与协调三对关系,即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强制与自愿的关系、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图片 辛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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