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时讯 | 保险专题 | 资料中心 | 百姓保险 | 产品大全 | 人才市场 | 黄页 | 博客 | 论坛 | 咨询 | 投诉 | 导航
返回中国保险网首页 中国保险网广告位
    您所在的位置:中国保险网 > 保险时讯 > 监管动态 > 正文

保监会拟对关联交易再上“紧箍”

[ 2014年10月24日10:33 ]   来源:[ 经济导报 ] 庄会晓   双击自动滚频 
[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近日,保监会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10月29日。

  《征求意见稿》明确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应符合一定比例要求,一是在保险公司投资未上市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其他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中,对关联方的投资金额分别不得超过该类资产投资总额的50%;二是保险公司对关联方中单一法人主体的投资余额,合计不得超过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5%与该法人主体上季末总资产的5%二者孰高;三是保险公司对关联方的全部投资余额,合计不得超过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并不得超过保险公司上季末净资产。

  据了解,《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重大关联交易是指保险公司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额占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1%以上并超过500万元,或者一个会计年度内保险公司与一个关联方的累计交易额占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净资产10%以上并超过5000万元的交易。一般关联交易是指重大关联交易以外的其他关联交易。

  根据《征求意见稿》,保险公司与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必须获得独立董事的一致同意,主要股东并应向保监会提交关于不存在不当利益输送的书面声明。

  对于应由董事会批准的保险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征求意见稿》要求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2/3以上通过。对于保险公司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保险公司利益的,保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限制股东权利、责令限期转让股权、限制投资入股其他保险公司等监管措施。

  《征求意见稿》还要求,保险公司应当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对关联交易情况进行系统梳理和排查,并向保监会上报关联交易清单。对关联交易超过规定比例的,应于2015年6月30日前达到本通知相关要求。自2014年四季度起,保险公司应于每季度结束后25日内向保监会报送关联交易总体报告。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相关新闻:
· 没有相关文章.
保险秘书
行业资讯
企业资讯
监管动态
基层信息
保险人物

Copyright © 1997-2024 China-Insurance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凡所涉及保险条款的内容仅供参考,并均以投保当时的保险合同为准。

企业资讯 | 汽车 | 科技 | 消费 | 教育 | 房产 | 游戏 | 商机 | 聚焦百姓 | 配资 | 人物特写 | 曝光台 | 保险股 | 保险理财 | 行业资讯 | 海外动态 | 中介园地 | 保险数据 | 保险案例 | 车险资讯 | 社保资讯 | 产品速递 | 财经新闻 | 保险评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