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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法开车遇事故受伤 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 2014年10月28日10:12 ]   来源:[ 重庆晚报 ] 唐中明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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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车主买保险时,都要买一份车上人员责任险,这个保险,目的是为了赔偿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内人员的伤亡。这个险有个免责条款—无责免赔,即投保方不担责保险公司就不赔。

  昨日,市三中院披露一起典型案例,认为投保车辆遵守交通规则无责时不能获得赔偿,与引导公民遵纪守法的法治原则相悖。法院最终判决车上人员获赔5万元。

  车上人员受伤遭到拒赔

  2012年5月8日,彭某驾驶一辆自卸货车在陈家坪谢陈路,撞上由张某驾驶的货车、唐某驾驶的轿车。事故导致三车受损,张某受伤较重。事故发生后,交巡警部门认定彭某负全责,张某和唐某无责。张某伤好之后,司法鉴定其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货车主陈某还为张某垫付了5万元的人身损害赔偿费。

  事后,陈某向本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车损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索赔,但遭到拒赔,保险公司的理由是,车上人员的受伤不属于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无奈之下,陈某只好将保险公司告到了车辆所在地涪陵区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付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金5万元。

  对此,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合同明确约定:保险机动车不承担事故责任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陈某所有的车辆在交通事故当中无责,所以保险公司不应向陈某支付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险金。而车主陈某认为,保险公司关于车上人员责任险的免责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院终审改判合同无效

  去年年底,涪陵区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要赔付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险金。保险公司随即向市三中院提起了上诉。

  市三中院经过审理查明,陈某在向保险公司投保时,保险公司对于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载明“保险车辆无事故责任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这一条款属于保险公司提供的免除其主要责任的格式条款,且依据该条款,投保车辆遵守交通规则无责时不能获得赔偿,违反交通规则有责反而可以获得保险赔偿,这与引导公民遵纪守法的法治原则相悖。所以保险公司不能依据该条款免责。

  近日,市三中院作出终审判决,保险公司向陈某赔付5万元的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金。

  重庆晚报记者 唐中明 通讯员 陈江平 李欧

  投保几个座位就赔几个人

  重庆晚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主任孙远强律师称,因为车上人员责任险在投保时,必须指明投保座位数,在出现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仅承担投保座位数以内的责任。如果车主只投保了一个座位,不管出事导致几人受伤,保险公司只赔偿一个人的损失。

  司机紧急刹车造成乘客伤亡不赔

  孙远强律师称,如果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紧急刹车导致的本车人员伤亡,保险公司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

  九种情况保险公司免赔

  对于车上人员责任险,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因违章搭乘造成的人身伤亡;(二)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三)被保险人及驾驶人以外的其他车上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四)本车上的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自身伤亡;(五)车上人员在车下时所受的人身伤亡;(六)保险车辆被抢夺、抢劫过程中造成的人身伤亡;(七)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八)应当由交强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九)根据保险单约定的免赔率计算的被保险人应当自行承担的部分。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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