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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将对保险公司开展专项检查 先自查后抽查

[ 2014年12月20日09:01 ]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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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业专项检查大幕将启。

  12月19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保险机构“两个加强、两个遏制”专项检查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称,将开展针对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专项检查,涉及内容包括:“加强内部管控、加强外部监管、遏制违规经营、遏制违法犯罪”,简称为“两个加强、两个遏制”。

  是次检查之目的在于摸清保险机构内部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分类处置,建立长效机制,防范化解风险,确保保险业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19日,保监会资金运用部副主任邢炜在公开场合透露的一组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截至11月底,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余额近8.95万亿。

  其中,银行存款近2.5万亿;债券3.6万亿;另类投资已超过1.7万亿元,占比超过19%。另类投资中股权类投资上升较快,4500余亿占比已达5.16%,不动产(包括自用型)共计约1150亿,占比1.3%。

  而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已由10月底不到9000亿上升到上周的11380亿,占比12.65%;其中股票投资6000亿元,基金投资5300亿元。

  “如有需要可上溯”

  时间安排上,本次专项检查将分为保险机构自查整改,和监管部门督导抽查两个阶段。

  首先,保险机构自查整改阶段为2014年12月初至2015年3月中旬,自查内容应包括集团、产险、寿险、资产管理、中介等五大类保险机构的各个管理层级,经营的各个管理环节和风险点,各类、各级机构均要100%自查。

  第二个阶段为“监管部门督导抽查阶段”。保险机构自查整改同时,监管部门将按职责分工督导公司自查整改。2015年3月至4月,监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审核评估公司自查报告,选取重点单位、重点项目、重点人员进行重点检查,并依法处理。

  检查涉及公司业务时间范围为2014年全年,包括2014年度各机构业务经营合规性及违法犯罪情况,保监会提示:“如有需要可上溯。”

  保监会在通知中还对是次检查重点予以明确,其中包括公司治理及内控存在的问题与风险。重点检查股东虚假出资和内部人控制等问题。在业务经营存在的问题与风险上,重点检查虚假承保、虚假退保、虚挂保费、虚列费用、虚假理赔等“五假”问题。

  此外,关于资金运用上,重点检查重大投资决策的合规性,特别是违规将保费转为资本金、存款的真实性、大额存款是否存在质押,以及另类投资风险,特别是投资信托、房地产、地方融资平台的风险等。

  财务管理及偿付能力管理上,重点检查偿付能力充足率真实性,特别是通过不合理的房地产评估和虚假交易虚增偿付能力等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则将重点检查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

  最后还提到,检查也将关注信息系统安全性、案件风险管控有效性等问题。

  资金运用排查五大类风险

  通知专门对检查所及内容给予明示,其中包括公司治理及内控检查重点,人寿、财险及中介业务经营检查重点,资金运用、财务管理与偿付能力、消费者保护、信息安全、案件风控等检查重点的详细类目。

  其中,针对关于资金运用检查重点及要求的附件中,对涉及保险资金运用的自查重点罗列了资金运用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的合规性;投资方式和托管的合规性;具体品种的投资合规性及其风险;资金运用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及违规使用投资资金等情况;风险控制情况等五大类。

  一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总裁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上述五大类检查重点,都是保险资管公司日常重点盯防的问题,换句话说,也是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点”所在。

  本报记者梳理后发现,这些风险点中,除制度、流程、投资方式和托管等的合规性外,针对具体投资品种的合规性及其风险重点包括,如银行存款,包含是否将银行存款用于向他人提供质押融资、担保、委托贷款或者为他人谋取利益等。

  针对不动产投资,则包含是否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压力测试;不动产金融产品的基础资产是否符合规定条件;不动产投资是否实行资金专户管理等。

  而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是否存在使用责任准备金投资的情况;是否存在运用借贷、发债、回购、拆借等方式筹措的资金投资企业股权等,是股权投资上的部分风险点。

  至于近年大行其道的信托等金融产品,其蕴含的风险点主要在于金融产品发行机构的净资产等资质是否符合监管规定;金融产品的信用评级是否符合监管规定;是否建立信息披露机制和风险隔离机制;在面临风险时是否采取相应措施等。

  最后是债券、股票、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项目资产支持计划、境外投资等的投资情况及其合规性。

  此外,还有不可忽视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及违规使用投资资金等风险点。如是否发生了内幕交易、利益输送和操纵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所有投资资金的真实用途,是否存在将保费转为资本金等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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