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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政策解读

[ 2014年12月21日10:14 ]   来源:[ 汕头日报 ]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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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省行政区域内哪些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政策解读

  广东省省行政区域内哪些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失业保险?

  (一)企业、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职工;

  (二)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三)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

  (四)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用人单位及职工如何参加失业保险。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在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参加失业保险,依法按月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的缴费工资之和为基数,职工以本人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

  我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吗?

  失业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照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

  1.失业保险金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计发期限:根据其缴费年限核定,缴费年限1至4年的,每满1年,领取期限为1个月;4年以上的,超过4年的部分,每满半年领取期限增加1个月。每次失业核定的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失业人员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后,其未领取期限自行结转至下次失业时合并计算,合并计算后的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

  2.医疗保障。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遗属待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可以一次性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以及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以全市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丧葬补助费发3个月,一次性怃恤金发6个月。

  4.促进就业相关待遇。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可以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享受免费的职业介绍和减免费的职业培训。

  5、求职补贴。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领取求职补贴,标准为本人失业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百分之十五,不足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数的平均缴费工资计算,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6、提前就业鼓励。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重新就业,就业后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满三个月的,可以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一半的失业保险金。

  7、创业鼓励。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开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以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8、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九十日内可以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次数不超过二次。

  9、女性失业人员生育加发失业保险金。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可以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生育当月本人失业保险金的三倍。

  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情形。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我应如何申领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应当向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就业失业登记凭证。需要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的,应当办结转移手续后再提出申请。

  失业人员应当凭本人身份证明、就业失业登记凭证按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失业人员有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不按照规定办理领取手续或者说明求职等情况的,视同重新就业。

  失业人员的遗属应当在失业人员死亡或者收到宣告失业人员死亡判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凭本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和失业人员的死亡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和失业保险金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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