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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责任保险应当与“食”俱进

[ 2015年3月18日10:24 ]   来源:[ 金融时报 ] 朱岩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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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国务院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中指出,运用保险机制创新公共服务,积极探索推进商业保险机构开展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以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医疗责任等为重点,开展强制责任保险试点,这就意味着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发展将迈入快车道。那么,保险机构如何抓住机遇开展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做法或可借鉴。

  事实上,美国产品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较为成熟和完善,其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已纳入产品责任法的调整范围。与其他工业产品一样,食品也适用于产品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没有另行制定法律。《美国产品责任法》是推行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法律依据。美国投保产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企业达到95%以上,主要原因如下:美国实施了严格的产品责任制度。消费者即使不能证明其所受到的损害是由产品生产者的疏忽造成的,产品的生产者也要承担赔偿责任。美国公民具有很强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和索赔意识,一旦消费者认为由于购买某种产品对自己造成了伤害,就会提起诉讼,要求生产者赔偿其损失。一旦发生诉讼,企业往往要为生产不合格产品付出高昂的代价,企业的投保热情很高。对事故赔偿采取市场手段,完全由企业或者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来承担损失,未设立赔偿基金。因此,美国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的企业,行为都比较规范,很少有发生违法现象,食品企业也纷纷投保产品安全责任保险来分散企业的风险。

  在美国,由于生产商、分销商、出口商、进口商以至零售商都可能牵涉到产品责任的索赔,为了避免承担高额的赔付都会投保产品安全责任保险。而对于食品原材料即农业上的食品安全,相关调查显示,72%的农民声称没有投保产品安全责任保险,这方面的法律制度正在逐步完善,有部分农民通过投保食责险来提高消费者对自己农产品的认可度。

  从美国产品责任保险的经营原则来看,产品责任保险采用商业化模式,即完全按照市场竞争法则实施产品责任保险的运作方式,这也是最符合市场经济运行法则的运行方式。在产品责任保险的赔付原则上,美国采用惩罚性赔偿原则,民事责任体系对相对少数的受害者提供巨额补偿,容易把没有赢得诉讼或者没有提起诉讼的人排除在外。惩罚性赔偿导致了企业责任负担的增加,这就使投保产品责任保险成为各个商家的理性选择,同时这也为受害者得到应有的补偿提供了制度保障。

  在台湾,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作为强制保险实施,其《食品卫生管理法》第21条明确规定:“一定种类、规模的食品业者,应投保产品责任保险,具体投保范围主要由主管机关以公告形式指定”。据此,卫生署在2007年5月2日公告了“食品业者投保产品责任保险”;确立了凡是持有营利事业登记证的食品产业,包括制造商、进口商、委托他厂代工的产品供应者,应如期完成投保,并应保存相关的保险文件,以维持保险单的有效性而备查核;并按不同食品的类别,分为四个阶段实施,并已在2009年11月全面完成了投保事宜。

  根据台湾《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定,明确了该地区食品责任强制保险的承保范围:“食品产业发生被保险产品未达合理的安全期待,具有瑕疵、缺点、不可预料之伤害或毒害性质等缺陷,致第三人遭受身体伤害、残废、死亡者,被保险人依法应负之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补偿”。最基本之承保条件是:“每一个人身体伤害最高理赔为l00万元新台币;每次事故最高理赔为400万元新台币(不论每一意外事故为几个人受伤害);保险期内累计最高理赔金额为1000万元新台币(不论保险期间内发生几次意外事故)”。相较于其他产品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除了身体伤亡外,还包括第三人财产上的损失,其重心在于强化消费者生命与身体健康的价值取向。

  在保险费率方面,除了基本投保额外,投保人销售金额增加时,应缴保费相应增加,如企业销售金额增加500万元到2000万元新台币时,其应缴保费在原有基础上加收10%-20%。

  通过上述国家和地区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我国可以考虑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尽管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频发,但消费者维权意识和索赔意识淡薄,而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对其产品质量的缺陷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法律责任不重视。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应从法律上确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以此来提高企业应对食品安全事故所造成危害的能力。

  二是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经营原则。应根据我国国情,制定以政府指导,商业公司自主经营的原则。政府需要全面规划基本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主要内容,比如说费率、赔付原则等。在此基础上允许保险公司根据不同的公司制定差异化的保单。

  三是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费率制定的原则。为了更好地发挥保险的辅助监管作用,我国食责险的费率制定可以采用浮动费率的方式,这样既可以对公司潜在风险进行评估,也可根据不同公司的潜在风险在基本费率上浮动。

  四是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赔付原则。美国采取惩罚性赔付原则,惩罚性赔偿能够促使企业积极投保,但是可能会引发道德风险。为此,可以采取像我国台湾地区那样采用正常赔付加上对消费者的经济损失补偿,强调对消费者健康和生命的保障。

  五是制定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问题主要集中在食品加工制造方面,在食责险实施的初级阶段可以先在食品工业方面实施,最后再扩展至食品农业。就食品工业各个阶段所涉及的利益相关体,比如生产商、分销商、零售商是否投保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还需要进一步研究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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