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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销保险借机骗保

[ 2015年3月18日10:39 ]   来源:[ 河北青年报 ] 王玎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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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获赠”保险卡,却要捆绑交费;一个电话打来,合同还没签保费就被扣;规定10天内免费退保,事先却无人告知……日常生活中,很多消费者都接到过销售保险的电话,有些人成功购买到了合适的保险,但也有一些人因此陷入了纠纷。

  今年2月,中国保监会发布的《关于2014年度保险消费者投诉情况的通报》显示,中国保监会及

  各保监局共接收各类涉及保险消费者权益的有效投诉27902件,同比上升30.62%。而投诉“重头戏”,则是电销保险。

  电销保险小心借机骗保

  电话推销车险越来越流行,因其便捷和快速的服务获得了很多消费者的青睐,也为保险公司节省了大量的成本。不过,对方打个电话过来承诺的车险优惠真的可信吗?保险专家提醒消费者,很多“免费”、“优惠”后面,或许藏着陷阱和猫腻。

  案例

  市民张女士的车险即将到期,还没等她找到原有的车险代理人,推销车险的电话就“不请自来”了。这些不同手机号码的推销电话都是自称人保车险的业务员,表示可以以7折的折扣帮张女士申请到续保车险价格。他们同时还承诺,由于人保在搞促销活动,通过他们投保可以一年内送三次车辆保养和机油更换,还全年免费维修刮痕。

  这样优惠的条件让张女士怦然心动。不过蹊跷的是,“业务员”让张女士去人保的营业网点买车险出单,并表示不提供上门送单服务。该“业务员”还表示,张女士可以选择把资料交给他去办理业务,可以比普通车险办理速度快至少1小时。如果需要保养维修服务的话,可以将车钥匙交给“业务员”,一切都会免费代为办理妥当。这“保险”,到底靠谱吗?

  提醒

  “这两年我们一直接到车主这样的咨询电话,张女士的情况很可能属于个人资料信息泄露,被不法分子利用来骗保。”人保方面对此回应。

  目前有不法分子借车辆维修名义制造骗保案件,对车主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首先,这些不法分子以业务员的名义骗取了车主的信任和资料,然后以两种方式骗保:一是诈骗人员以免费保养维护名义,诱惑车主提供车辆和证件,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二是以免费保养和维修车辆刮痕、代办保险优惠等服务做诱饵,要求车主配合联合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表面上看,车主暂时得到了免费保养维修的“小利”,但在车主将来续保时极有可能出现“莫名其妙”的出险记录,从而导致续保保费增加。另外,车子送到非4S店维修,在零配件与服务上出现的各种问题,车主也被蒙在鼓里。

  瞒骗到期日,取款成违约

  自以为在银行购买的是理财产品,几年后才发现是保险;禁不住银行销售人员推荐,买回家才知道是购买了保障功能不强的分红险,还被演示出的“最高年收益率”所误导。因为银行工作人员并未明确告知是保险产品,所以他们往往是到了要用钱时才发现,但是已经过了犹豫期,要退保就要损失不少本金,这让他们进退两难。

  案例

  四年前,市民王女士去某国有银行存款。一位身着银行制服并配有工牌的银行工作人员告诉王女士,她所办理的五年定期存款并不划算,累计收益要比银行理财产品低很多。“你看,你靠零存整取,五年收益才这么少,不如买这个产品吧。”在该工作人员的怂恿下,王女士购买了这一“理财产品”。可是,业务办理完成后,王女士却发现自己手里的“存单”变成了“保单”。

  面对王女士的疑虑,该银行工作人员表示,保险到期收益和存款方式都一样。

  在去年,王女士中途断保,根据办理银行提示,需要去保险公司续保。

  谁知,这时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却告诉王女士,她的保单类型是分红型保险,需要存五年、放五年,也就是十年才能将钱取出。

  否则,王女士即便交齐了五年保费,保险公司仍然会以违约为名扣除一定违约金。

  王女士一算,存了五年还赔钱!于是只好自认倒霉,将保险进行到底了。

  提醒

  北京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杨荣艳律师提醒,现行的银行产品说明书多字体微小、内容生涩,一般投资者很难摸清重点。同时,银行营业厅还混杂着许多身穿银行制服,主要进行产品推销的外聘人员。为了保证投资者权益,她建议投资者办理业务时采取录音、录像的形式,将所签的制式合同以及工作人员是否回避的风险提示等业务办理过程全程录下,以便日后有纠纷时有据可查。

  自寻机构定损,难获赔偿

  如果在郊外发生交通事故,是该等保险公司前来定损呢,还是去找家修车厂将车辆修好返程呢?这您得好好看看保险条款,一个程序没走对,您的赔偿金可就落空了。

  案例

  市民程先生去年6月在省会一家保险公司配置了车辆损失险,赔偿限额为7万元。

  去年9月,他在国道上驾车行驶时,与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程先生的车经维修产生的修理费、车损鉴定费、保管费、清洁费、救援费,总共合计5000多元。

  事后程先生与保险公司沟通,保险公司认为他的车在事故中不承担责任,他诉求的损失应由事故全责方赔偿,并向事故全责方索赔。同时,由于车辆维修费未经过保险公司定损,而是程先生单方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产生,保险公司不应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程先生有权选择便捷的、低风险的司法救济途径。保险公司应尊重程先生的选择,先行赔偿损失,再代为向致害人追偿。而鉴定费、拯救费、保管费、清理费均属于必要的合理费用,保险公司也应该予以赔偿。

  提醒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该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和说明书,了解透彻保险的条款、赔付范围,以及投保人所要承担的义务,不要草率签单。当事故发生之后,在条件允许下,尽量按照保险条款和保险公司所要求做法进行处理,以避免不必要的索赔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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