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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保监局探索建独立代理人制度 解双重缴税问题

[ 2015年3月26日10:36 ]   来源:[ 北京商报 ] 马元月 许晨辉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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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商报讯 (记者 马元月 许晨辉)对于保险营销员来说,同一笔收入既缴纳营业税又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又不属于公司员工无法缴社保,庞大的营销队伍的身份一直很尴尬。昨日,北京商报记者获悉,北京保监局正在探索实施独立代理人制度,以期解决营销员的双重缴税问题。

   


  对于寿险营销员的整个体系,北京保监局将在佣金制、员工制、混合制这三类基础上探索个人代理人制度。北京保监局局长郭左践介绍,“正在研究的独立代理人制度相当于个体工商户,以个人或合伙制形式申请注册纳税主体,与保险公司合作服务客户群体”。

  值得一提的是,在北京保监局所探索的建立代理人制度中,营销人员可代理一家或多家保险公司的产品。在现有政策框架下,这将是一个重大突破,类似于保险中介机构的经营模式。

  探索独立代理人制度主要是为了解决营销员的法律地位。据了解,目前保险营销员既不是公司员工,更不被归入个体工商户,地位较为尴尬。另外,营销员和公司一方面要按月缴纳营业税,同一笔收入被征两次营业税;另一方面对于营销员个人来讲,同一笔收入既缴纳营业税又缴纳个人所得税,“独立代理人制度将能够解决双重征税问题,”郭左践表示。

  全国政协委员、合众人寿董事长戴皓在全国“两会”上递交提案建议“减轻保险行业营销员从业负担”,为保险营销员缴税算了一笔账。戴皓认为,营销员作为非雇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1333.33元,远低于雇员的3500元。公司不给其缴纳社保、公积金等项目。即使营销员个人按灵活就业形式,自己全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也不能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

  此外,对营销员佣金收入一次偏高的,除按20%比例缴纳所得税外,还实行加成征收,既然对营销员一次收人偏高的部分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加以调节,那么对营销员征收营业税不仅存在重复缴纳,也加大了营销员的纳税负担,有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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