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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完青岛中国人寿活动 赔偿协议换样了

[ 2015年5月4日10:24 ]   来源:[ 信网 ]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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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网5月4日讯 “我去参加中国人寿青岛分公司的积分活动,活动结束后,他们却把我的保单撕毁,拿走了保险协议,没有保险协议,约定的理赔数额还能保证吗?”近日,市民陈女士向信网(热线0532-80889431)这一情况。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方面的人士称,用户的真实协议公司已经入库,只要有合同,有保险正本,有身份证就没问题。

  业务员再三邀请参加活动

  市民陈女士分别于1997年1月和1998年4月在中保人寿保险(现中国人寿保险)青岛分公司为自己和家人购买了“为了明天”和“一生平安”共4份保险,交费至今已19年。交费明细和发票等资料都整理在一起,不曾有丢失。

  2015年2月6日,中国人寿青岛分公司的业务员再三邀请陈女士参加一个积分活动,不好意思拒绝的陈女士就答应参加了。业务员再三叮嘱陈女士,活动要求投保人必须携带本人的身份证和保单才能参加。

  2月6日下午到达活动现场,工作人员要求陈女士将身份证和保单都留在柜台,才能进入活动会议室。“当时我很疑惑,为什么参加活动还必须得把身份证和保单留下,但是出于对中国人寿的信任,也就没有多想。”

  陈女士告诉信网:“十几年来,我一直把保单放在家里,那两个小时让我非常不放心。”

  活动结束后,因时间已晚,陈女士匆匆离开现场。回家以后,她越想越不对劲,又查看一遍保单,这一看把陈女士吓了一跳。保单正本上面有好多浆糊,原本按年序贴好的发票也全被弄乱了,其中保险赔偿协议不翼而飞!

  没有赔偿条款理赔额度如何保证

  那么没有了赔偿条款,以后的保险收益如何保证?

  据陈女士介绍,当初她办理保险业务时,业务员介绍收益情况是由两部分组成的。

  一部分同现在的中国人寿“为了明天”业务所列举的情况相同:投保后,每满3周年返还基本保金的10%,另在有效期内出现被保人身故的,或者出现协议中所规定的重度身体残疾等情况的,可依照合同进行申请,按照保险金额额度或协议规定进行赔付。

  另一部分的收益是依据当时的银行利息13.8%所定的,保险金额每年产生8.8%的利息。陈女士向信网展示了中国人寿《“为了明天”终身保险条款》,其中第六条规定:每年在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的5%增加保险金额。

  陈女士说,按照当时保险公司业务员许诺的8.8%的利息,每年除了这5%的递增外,还会产生部分的剩余,连年累计起来,应该都是她的收益,最后都应该返还。

  《赔偿条款》里明文规定了以后的收益有两部分,除了每年的返还外,还有保险公司的给付部分,但现在保险公司把赔偿协议拿走了,万一到时候不承认怎么办?陈女士的理赔额度该如何保证?这也正是她所担心的。

  新的保险条款与原来出入很大

  为寻找答案,2月9日,陈女士与女儿一起来到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李沧支公司,要求把保单恢复原样,并给出合理的解释。双方多次交涉后,中国人寿方面不承认撕毁保单,至于赔偿协议,他们表示可能是陈女士弄丢了。

  最终,一位负责人表示一周之内,给她重新打印一份投保证明,于是陈女士便回家等通知了。

  2月17日,保险公司送来投保证明,陈女士却发现这份投保证明没有任何公章,并且打印时间是在2月11日。

  另外,中国人寿送给陈女士的新保险条款与原来的保险条款出入很大,如“为了明天”的保险责任第六条,新送给陈女士的条款上写道:“每年在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的5%增加保险金额。”而原条款中则说:“保险金额由投保人确定。投保人确定的保险金额应征得被保险人同意。每年在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的5%增加保险金额。”

  再如第十三条,新送给陈女士的保险协议上写道:“保险费交费方式分为一次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按年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限为生效日每年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限为生效日每半年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限为每月的1号至月底。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交费方式。”而原条款中则说:“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交费期间为二十年,保险费交纳标准按本条款《保险费率表》。根据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和保险单所列明的保险金额确定。”诸如这样的不同之处还有很多。可以断定与97版的为了明天保险条款不是同一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的一名大堂业务经理称:“用户的真实协议公司已经入库,其他的赔偿协议没有用,只要有合同,有保险正本,有身份证,是一样的。”对于李沧支公司为什么会撕毁陈女士保单一事,该经理表示:“会再联系协调。”

  赔偿协议的保留与否不影响收益

  中国人寿青岛分公司工作人员李女士告诉信网,因为事件是发生在李沧支公司的,具体情况他们也不清楚,同李沧分公司进行核实后,他们认为工作人员并没有撕毁陈女士的保单,可能是客户个人行为或者其他人员所为。

  对于陈女士的赔偿协议丢失问题,李女士解释道:“因为客户的赔偿协议没有复印件可以提供,公司也未见到过陈女士手中的保单,所以无法进行直接恢复,但是,经公司查询,赔偿协议的保留与否不影响陈女士日后的保险收益情况。”

  李女士也提出了事件的解决办法,他们会尽量联系与陈女士同时期参与同险种的其他客户,用客户手中的保单与陈女士的作对比,若发现确实有所缺失,将按原保单内容进行重新打印给陈女士。同时,李女士也表示公司愿意与陈女士继续沟通,以更好解决问题。

  到底是谁动了陈女士的保单并拿走了赔偿协议,中国人寿青岛分公司的一位主管表示:“我们也查过了,确实没人动保单,也没有拿走过赔偿协议。”

  对于陈女士要求从已入库的保单存根中重新调取记录,打印新的保单,这位主管表示:“没有办法调取。”至于原因她并没有说明。陈女士对信网表示:“我现在就担心他们把我的保单存根也改了。”

  这位主管对信网表示:“即使没有赔偿条款,也不影响陈女士的收益。”但是对于为什么参加活动必须要带着原始保单,徐主管表示:“是当时公司规定的,需要顾客的保单号进行积分。”

  对于此事,信网将继续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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