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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参加工伤保险 不发施工许可证

[ 2015年6月1日10:23 ]   来源:[ 海南特区报 ]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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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解决建筑工地工伤保险参保率偏低,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维权难的问题?昨日上午9点,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等部门在海口名门广场举行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启动仪式。记者从启动仪式上获悉,我省计划用3年时间,实现建筑施工企业及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全覆盖,建筑业从业人员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其中,今年年内新开工的建筑施工项目要做到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在建项目60%以上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全部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记者 罗安明

  按照《海南省部分行业企业单独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暂行办法》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单独参加工伤保险。针对部分建筑工地,工期短、农民工流动性大的特点,配套了两种参保方法:建筑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从业人员,在用人单位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对建筑施工项目使用的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在项目所在地按建筑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根据我省实际,按建筑施工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以项目施工承包合同造价的15%乘以工伤保险基准费率1.2%缴纳工伤保险费,建筑施工项目缴纳工伤保险费金额为总造价的0.18%。

  今后,建筑施工企业不能提供社保经办机构发放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住建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在项目所在地未按建筑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所使用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项目所在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参加工伤保险后,建筑施工项目从业人员实行动态管理,人员出现增减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在10日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人员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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