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时讯 | 保险专题 | 资料中心 | 百姓保险 | 产品大全 | 人才市场 | 黄页 | 博客 | 论坛 | 咨询 | 投诉 | 导航
返回中国保险网首页 中国保险网广告位
    您所在的位置:中国保险网 > 保险时讯 > 保险案例 > 正文

保险公司“逃单”不成两次败诉

[ 2015年6月25日10:26 ]   来源:[ ]    双击自动滚频 
[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本报讯 (记者李辉)手续齐全却遭拒赔,于是,投保单位四川武通路桥工程局所属兰永一级公路第七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项目部)将永安财险甘肃分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财险)告上法庭。6月23日,记者获悉,经两级法院审理后,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该案做出终审判决,永安财险须依约赔付近20万元。

  2012年8月17日,项目部与永安财险签订了《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服务协议》,约定保险项目为兰州至永靖一级公路工程土建工程LY7标段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每人保额40万元,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每人保额6万元;保险期限自签单次日零时起,至2015年12月31日24时止等。协议签订后,项目部交纳保费共计27.7万元,永安财险于2012年8月17日出具团体人身险保险单一份。

  2012年8月30日,四川武通路桥工程局所属项目部员工孟某在投保路段施工作业中,从高处摔落受伤,治疗期间共产生医疗费用7.8万元。经鉴定,孟某伤残等级为五级。2014年3月1日,四川武通路桥工程局员工赵某在兰州至永靖高速公路段快速通道施工过程中,从挖掘机上摔下,双下肢致伤。从赵某受伤到需要进行二次手术,共计需费用6.7万元,经鉴定,赵某伤残等级为八级。在两位员工受伤后,四川武通路桥工程局要求永安财险依约赔付保险金,但遭对方拒绝。

  该案经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后认为,永安财险未对四川武通路桥工程局及时赔付保险金,应承担违约责任。永安财险依约应依据鉴定意见书确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按照保险金给付比例,在保险金限额内,给付四川武通路桥工程局建筑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据此判决:永安财险给付四川武通路桥工程局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8万元,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11.4万元;给付鉴定费共计3000元。

  一审宣判后,永安财险公司不服上诉,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相关新闻:
· 没有相关文章.
保险秘书
行业资讯
企业资讯
监管动态
基层信息
保险人物

Copyright © 1997-2024 China-Insurance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凡所涉及保险条款的内容仅供参考,并均以投保当时的保险合同为准。

企业资讯 | 汽车 | 科技 | 消费 | 教育 | 房产 | 游戏 | 商机 | 聚焦百姓 | 配资 | 人物特写 | 曝光台 | 保险股 | 保险理财 | 行业资讯 | 海外动态 | 中介园地 | 保险数据 | 保险案例 | 车险资讯 | 社保资讯 | 产品速递 | 财经新闻 | 保险评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