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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评价体系出台 险企监管进入“升级版”

[ 2015年8月28日10:37 ]   来源:[ 和讯保险 ]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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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保监会印发了《保险公司经营评价指标体系(试行)》(以下简称《经营评价体系》)。其中,经营评价指标体系主要从速度规模、效益质量和社会贡献三个方面评价保险公司的经营效果,而速度规模、效益质量和社会贡献三者的权重分别为30%、50%和20%。

   


  监管主体方面,经营评价体系包括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两个层面。值得注意的是,经营不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和再保险公司、不经营保险业务的养老保险公司和政策性保险公司不纳入评价范围。

  关于监管指标的数量,法人机构层面,产险公司评价指标为12个,寿险公司评价指标为14个;分支机构层面,产险公司评价指标为10个,寿险公司评价指标为13个。

  据OK保险网统计,评价产险法人机构的经营状况的12个指标分别为:保费增长率(1分)、自留保费增长率(1分)、总资产增长率(1分)、综合成本率(1分)、综合赔付率(1分)、综合投资收益率(1分)、净资产收益率(1分)、百元保费经营活动净现金流(1分)、风险保障贡献度(0.5分)、赔付贡献度(0.5分)、纳税增长率(0.5分)、增加值增长率(0.5分),合计10分。

  此外,保监会还公布了每一个指标的详细指标口径和评分规则来对指标进行细分量化。例如:关于保费增长率的指标口径为:本期保费收入÷去年同期保费收入×100%-1(保费收入=利润表保险业务收入的金额);而评分规则为-10%≤指标值≤60%,得1分;-30%≤指标值<-10%或60%<指标值≤100%,得0.5分;否则,得0分。

  根据评价结果,将保险公司分为A、B、C、D四类,其中,得分大于等于8分,为A类机构,是经营状况优良的公司;得分小于8分但大于等于4分的,为B类机构,是经营正常的公司;得分小于4分但大于等于2分的,为C类机构,经营存在一定问题的公司;得分小于2分的,为D类机构,经营存在严重问题的公司。

  举例,若X法人产险公司根据指标口径统计的12个指标值分别为:保费增长率30%、自留保费增长率30%、总资产增长率30%、综合成本率115%、综合赔付率5%(低于行业均值)、综合投资收益率50%(大于行业均值)、净资产收益率35%(大于行业中位数)、百元保费经营活动净现金流40元(大于行业中位数)、风险保障贡献度1%(0.5分)、赔付贡献度1%(0.5分)、纳税增长率0%(0.5分)、增加值增长率15%(大于行业中位数),那么这家法人机构产险公司的得分为9分,属于A类公司,即是经营状况优良的公司。

  经营评价体系是保险公司评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营评价体系和保监会此前发布的服务评价指标体系、分类监管评价体系分别从经营效果、服务水平和风险状况三个不同的角度对保险公司进行评价。

  经营评价指标体系主要从速度规模、效益质量和社会贡献三个方面评价保险公司的经营效果;服务评价指标体系主要从销售、承保、理赔等保险消费者直接感知的服务环节评价保险公司的服务水平;分类监管则是从保险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拥有的资本实力和风险管理能力来评价公司的风险状况。三套指标体系既相互独立,又相互依存,一起构成了“三位一体”完整的保险公司监管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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