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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钱给保险公司管,放心吗

[ 2015年9月1日09:58 ]   来源:[ 新闻晨报 ]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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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让养老钱更加放心,监管部门还是给保险公司设置了相应“门槛”。日前,保监会发布《关于印发<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针对养老资金管理业务,给保险公司设置了相应的管理举措,争取让其管理养老钱更放心。

  养老保障压力渐增

  很显然,社会养老需求越来越大,这也给养老保障体系带来较大压力。目前,我国人口老龄化形势日趋严峻,养老保障体系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需要充分发挥市场机构的作用,提供多样化的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和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基本保障之上更高层次的养老保障需求。

  所谓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是指养老保险公司作为管理人,接受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团体委托人和个人委托人的委托,为其提供养老保障以及与养老保障相关的资金管理服务,包括方案设计、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投资管理、待遇支付、薪酬递延、福利计划等服务事项。

  而养老保险公司是目前市场上唯一专门经营养老金管理业务的专业机构。经过近10年的发展,养老保险公司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企业年金最为核心的受托管理、投资管理领域取得了市场领先地位。

  养老业务不是短期理财

  本次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对很多经营、监管等方面都提出规范。

  首先,为强化该业务的养老保障属性,鼓励发展长期业务,将“短期”业务界定为产品期限在三年以内(含三年)的业务,要求养老保险公司合理控制短期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规模,年度新增业务规模应与公司的资本实力相匹配;同时,针对养老保险公司业务特点的不同,分别建立资本约束机制,对于既经营企业年金业务、又经营保险业务的公司,封闭式短期个人业务年度新增规模为上一年度末偿付能力溢额的10倍; 对于仅经营企业年金等年金管理业务的公司,封闭式短期个人业务的年度新增规模不得超过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10倍。而在这方面还有个前提,就是统一要求开展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具备2年以上的企业年金业务或保险业务经营经验。

  其次,规范团体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再次是取消投资账户审批。

  投资管理地位突出

  保险资金投资范围放宽后,对保险机构的投资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相较原来的《暂行办法》,此次《管理办法》新增了“投资管理”一章内容。要求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投资范围比照保险资金相关监管规定; 投资账户的资产配置范围、分类和定义遵照保监会资金运用相关监管规定; 明确了养老保险公司可以自行投资管理,也可委托给符合条件的投资管理人进行投资管理; 对养老保障管理产品设立的投资组合区分开放式和封闭式;要求封闭式投资组合要满足产品和资产配置的独立性要求以及期限结构匹配性要求; 增加封闭式投资组合投资另类金融产品的信息披露要求; 增加对开放式投资组合的流动性管理要求。

  此外,强化信息披露要求。要求养老保险公司通过公司网站或指定网站向个人委托人披露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产品信息,并明确了信息披露的内容; 每年向团体委托人提供上一年度的养老保障管理报告,并向受益人提供年度对账单以及个人权益信息查询等服务; 每年在公司网站上披露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基本信息。

  资金第三方托管

  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监会还把风险放在了第一位。

  一是,强化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的独立性要求。要求养老保险公司对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实行第三方托管制度,并按照专户管理、账户隔离和独立核算的原则,确保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独立于任何为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二是,建立覆盖各类风险的风险管理体系,并就各类风险分别制订有效的管控措施。

  三是,对个人业务计提风险准备金。要求养老保险公司对个人业务每期发行产品按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专门用于赔偿因投资管理机构的不当行为,给养老保障基金财产或受益人造成的损失,并对风险准备金的存放和投资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四是,强化投资风险提示。要求养老保险公司向委托人推介养老保障管理产品时,应当充分了解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推荐合适的产品供委托人自主选择。此外,加强从业人员管理,明确了养老保障管理业务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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