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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 2016年4月29日10:39 ]   来源:[ 保监会网站 ]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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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监许可〔2016〕288号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改章程的请示(国寿财险发〔2016〕177号)收悉。经审查,核准你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对章程做出的以下修改:

  一、第一百一十八条修改为: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三)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四)签署公司股票、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五)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六)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七)根据公司需要,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八)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中国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尽快召开的董事会临时会议或临时股东大会报告;

  (九)指导公司的重大业务活动;

  (十)提名公司总裁人选;

  (十一)领导公司发展规划工作;

  (十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第一百二十条修改为: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评估规划实施情况,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年度委托投资指引以及除协议存款之外的其他项目投资;

  (四)审定公司资产配置管理制度及政策,审定公司开展委托投资的议案,授权经营管理层开展委托投资业务;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管理公司对外披露信息;

  (九)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十)批准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

  (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二)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总裁助理、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三)在取得股东大会的授权后,提出公司破产申请;

  (十四)制订公司的行政、财务、人事、劳资等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拟订本章程修改方案;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八)使公司建立与其业务性质和资产规模相适应的内控体系,并对公司内控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定期进行检查评估;

  (十九)使公司建立识别、评估和监控风险的机制,并对公司业务、财务、内控和治理结构等方面的风险定期进行检查评估;

  (二十)审定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总体目标、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和风险管理政策,审定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和职责,持续关注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状况,监督管理层对偿付能力风险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审批公司年度和季度偿付能力报告;

  (二十一)使公司建立合规管理机制,并对公司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评估;

  (二十二)使公司建立内部审计体系,审定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和年度内部审计计划;

  (二十三)每年将董事的尽职情况向股东大会报告,并同时报送中国保监会;

  (二十四)中国法律和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第一百四十四条修改为:

  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承担以下职责:

  (一)审核总裁提出的年度经营计划并决定是否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负责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评估等工作,对中长期发展规划进行研究论证形成建议方案,于每年及发展规划期结束后对发展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三)根据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合作意向、对外谈判、尽职调查及合同签订等事宜进行研究,随时向董事会其他成员通报重大投资项目的重大进程;

  (四)对本章程规定的应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等进行研究并决定是否提请董事会审议;

  (五)对公司合并、分立、撤资、清算以及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决定是否提请董事会审议;

  (六)根据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研究制定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中长期规划,提请董事会审定;

  (七)研究国内外宏观经济、金融市场形势及保险市场发展状况,分析其对公司发展的影响,制定资产负债管理的阶段性策略,提请董事会审定;

  (八)研究审议公司资产配置政策,组织评估公司整体风险状况和各类风险敞口累计水平,向董事会提出决策建议;

  (九)研究审议公司资产配置管理制度,向董事会提出决策建议;

  (十)研究审议公司开展委托投资的议案,向董事会提出决策建议;

  (十一)研究审议授权经营管理层开展委托投资业务的议案,向董事会提出决策建议。

  (十二)审议公司年度委托投资指引,向董事会提出决策建议;

  (十三)审议公司重大投资、融资方案和重大资金运用项目;

  (十四)监督公司重大投资、融资方案的执行,对公司重大投资结果进行评估。

  (十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四、第一百四十五条修改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任应当由具有风险管理经验的董事担任,成员应当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五、第一百四十六条修改为: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承担以下职责:

  (一)定期审查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控评估报告、风险管理部门提交的风险评估报告以及合规管理部门提交的合规报告;

  (二)就公司的内控、风险与合规方面的问题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和改进建议;

  (三)提名外部审计机构;

  (四)审查本章程第一百四十七条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关联交易,并上报董事会批准;

  (五)定期检查公司内控部门的工作情况和工作质量;

  (六)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七)协助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对相关战略投资项目进行风险分析,并提出相关意见或建议;

  (八)审议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和风险管理政策,审议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及职责,评估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风险,持续关注公司面临的各类风险及其管理状况,评估偿付能力风险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审议重大偿付能力风险事件解决方案;

  (九)审核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和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指导并组织公司内部审计有效运作,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督促重大问题整改,至少每季度听取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情况报告并对工作结果进行评估;

  (十)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六、第一百七十九条修改为: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中国法律或本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会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可以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帮助复审;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和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或对董事起诉;

  (八)对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制订、实施和评估工作进行内部监督;

  (九)每年将监事的尽职情况向股东大会报告,并同时报送中国保监会;

  (十)中国法律或本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请你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事宜。

  此复

  中国保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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