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时讯 | 保险专题 | 资料中心 | 百姓保险 | 产品大全 | 人才市场 | 黄页 | 博客 | 论坛 | 咨询 | 投诉 | 导航
返回中国保险网首页 中国保险网广告位
    您所在的位置:中国保险网 > 保险时讯 > 保险案例 > 正文

火眼金睛识伪证 抽丝剥茧辨真假

[ 2016年5月12日10:47 ]   来源:[ 中国保险报 ] 高俐亮 吕帅 王薇   双击自动滚频 
[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随着车险人伤赔偿金额的不断提高,尤其是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赔偿标准存在差距,让一些人动起了人伤赔偿的歪脑筋。近日,中国人寿财险常州分公司成功破获一起由原告律师与户籍民警串通、伪造相关证明材料,欲从保险公司骗取高额车险人伤赔偿金的案件,挽回经济损失8万余元。

  事故发生 疑点初现

  2014年8月2日,被保险人周某驾驶标的车在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与张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载葛某)剐蹭,导致张某与葛某倒地受伤,两车受损,标的车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葛某经过治疗后,2015年3月17日委托某律师事务所起诉国寿财险常州公司,要求分别赔偿两位伤者20万元、6万元。该公司收到诉讼材料后,立即按照诉讼案件处理流程,进入案件诉前预案处理。

  通过对案件资料的初步审核分析,诉求证据资料较为全面,有医疗证明、常州暂住一年以上孟河派出所证明、租房协议。但该公司法务人员通过对诉讼证据资料的仔细审核,疑点也浮现出来:首先,公司从接到伤者的索赔材料,到通知诉前调解,时间不满6天,与法律上所规定的15天答辩期相差甚远,并且该案没有在法院正式立案,是否是利用法院的诉前调解机制来缩短保险公司的调查时间?其次,伤者的住房协议用纸都是江苏某律师事务所专用书写纸。住房协议上面的落款时间为 2013年3月8日。交通事故时间为2014年8月2日,律师事务所的用纸为什么会出现在2013年的住房协议上?是伤者提前知道自己会出险?还是律师作伪证,提供假证明?

  深入调查 疑点重重

  为查清证据疑点,国寿财险常州公司前往住房协议地址进行实地调查。表明来意后,房东表示两位伤者确实曾暂住其家,但与房东交谈过程中,对方言语、表情、动作均不自然,对租房细节都以“时间长了,不记得”搪塞而过。无法了解到有效信息,法务人员便要求参观租房内部情况。经过观察,该房屋没有租给他人居住的条件:首先主屋旁边的小屋,为房东生产金属配件的工厂;其次,主屋只有一道屋外防盗门,二楼没有防盗门,如果房东将一楼房间租给伤者,房东所住的二楼房门不可能没有锁。

  带着疑问,法务人员再次前往孟河派出所,对伤者派出所暂住证明展开调查。经民警在户籍暂住系统中查询伤者的姓名、身份证号,显示“无伤者暂住信息”。调查至此,疑点越来越多:第一,房东没有租房条件,那么伤者住在哪里?第二,伤者与房东是什么关系?第三,伤者在户籍系统中没有任何暂住信息,这份盖了公安户籍章的证明是从哪里来的?第四,原告律师是否伪造公安部门的户籍章?

  法务人员通过对案件疑点进行分析,发现房东是所有证据的焦点人物。于是再次前往租房地实地调查,通过走访掌握一条重要线索,房东的一个亲戚在孟河派出所当民警。根据这一条线索,法务人员做出大胆的假设:律师和户籍民警可能相互串通,民警通过亲戚关系伪造租房协议、出具假暂住证明。

  开庭审理 斗智斗勇

  第一次开庭审理时,原告律师向法庭出具带有户籍章的暂住证明,要求国寿财险常州公司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赔付,并向法庭解释暂住证明具有法律证明效力。法官看到原告暂住证明后,默认了原告主张标准。国寿财险常州公司暂时无法提供足够的物证来进行反驳,为了达到敲山震虎的目的,决定向法庭提出已掌握的人物关系和调查的证据。当原告律师听到答辩意见后,脸部表情瞬时尴尬,意识到保险公司掌握的案件信息远比他想象的多。于是原告代理人主动申请休庭,并称庭后会向伤者本人核实暂住情况的真实性。

  庭审结束后,根据往常经验,国寿财险常州公司认为,原告律师无法找到更好的理由去弥补该份证据,为了洗脱作伪证的罪名,一定会把作伪证的责任推脱给伤者本人。然而二位伤者已年过半百,没有受过什么教育,他们很有可能被律师蒙骗。因此公司法务人员立即前往兴化市寻找两位伤者,并请当地村委会主任做当场见证。

  水落石出 主动道歉

  通过案件的深入调查,本案的情况终于水落石出。原来两位伤者是从兴化沿途捕捉螺蛳到常州,然后在常州发生了交通事故。受伤住院后,被保险人的父亲找到律师处理本次交通事故,律师接到该案件后,通过其派出所的人际关系,开具了虚假的暂住证明,派出所民警为了完善证据,利用亲戚的住房开具了住房协议,目的是从保险公司获得高额的城镇标准赔偿。

  二次庭审过后,所有伪证被国寿财险常州公司一一戳穿,法庭给予了依法宣判,原告最终未能得逞。

  不过,事情还未结束。原告律师明白事态严重,便主动打电话联系法务人员,私底下请求公司帮忙,不再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并表示可以给予法务人员相应“好处费”。该公司法务人员对此严词拒绝,并严正告知原告律师:本着以人为本、知错能改的精神,只要其肯向国寿财险常州公司承认错误,可以对本案作伪证行为不予追究;如原告律师不愿向公司正面承认错误,将出具公函分别发往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常州市律师协会、常州市司法局,对其作伪证的行为追究到底。在正义的压力下,该律师事务所的领导带着该名律师亲自到国寿财险常州公司道歉。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相关新闻:
· 没有相关文章.
保险秘书
行业资讯
企业资讯
监管动态
基层信息
保险人物

Copyright © 1997-2024 China-Insurance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凡所涉及保险条款的内容仅供参考,并均以投保当时的保险合同为准。

企业资讯 | 汽车 | 科技 | 消费 | 教育 | 房产 | 游戏 | 商机 | 聚焦百姓 | 配资 | 人物特写 | 曝光台 | 保险股 | 保险理财 | 行业资讯 | 海外动态 | 中介园地 | 保险数据 | 保险案例 | 车险资讯 | 社保资讯 | 产品速递 | 财经新闻 | 保险评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