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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责任险,能否替代交强险?

[ 2016年6月24日10:49 ]   来源:[ 中国保险报 ] 王卫国 李冰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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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16年新春佳节,方某酒后回家途中遭遇车祸,经医治无效身亡。与方某发生追尾的肇事司机唐某因无证、酒驾、逃逸被检察机关公诉,法院判决唐某负全部责任。死者家属要求赔偿52万余元,经法院调解后,唐某表示同意赔偿死者家属10万余元。此外,经查,唐某所购老年代步车的厂家曾赠送一份“强制险”,死者家属向老年代步车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12万元保险金。但之后不久死者家属又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诉状指出肇事的老年代步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拒绝进行12万元保险金的理赔,保险公司以老年代步车投保的保险非交强险为由拒绝理赔。因为厂家赠送的并非普通强制险,而是一份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将这个险种定义为一种商业保险。而原告方认为该保险可推定为一种强制险。面对赔偿问题,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

  判决结果

  法院驳回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特种设备责任险能不能作为交强险来对待,能否向受害人进行赔偿。

  法理分析

  一、特种设备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

  特种设备责任险是专门为在国家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注册登记使用的特种设备投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特种设备责任险适用人群:凡获得国家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批准,经执业验收及注册登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证》,并按国家规定定期进行特种设备检验的使用者。

  特种设备责任险的保险责任包括: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保险单中载明的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遭受人身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且被保险人受第三者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二、交强险的性质和保险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交强险的保险责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三、特种设备责任保险能否替代交强险?

  1.交强险的适用对象

  《交强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按照《道交法》的规定,交强险只适用于机动车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情形。

  2.老年代步车是否属于机动车?

  《道交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可见,机动车是指用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轮式车辆。第(四)项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并不是所有的老年代步车就一定是非机动车,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就不属于非机动车,而属于机动车范畴了。

  我们生活中能看到的电瓶汽车,有的列入了国家机动车的产品目录了,但是肇事车主唐某驾驶的这种老年代步车,未纳入国家机动车的产品目录,所以保险公司也不会和作为投保人的老年代步车生产厂商签订交强险合同。因此厂商只能以特种设备将其投保了商业保险。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交警部门也将该肇事的老年代步车作为机动车对待,在事故认定方面,也是按照机动车来定驾驶员的事故责任,是否说明该肇事车辆就是机动车辆?肇事人无驾驶证并且该类老年代步车也未纳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名录,其并不满足《道交法》对于机动车辆的规定。故不能完全适用机动车来对待。

  3.两个险种保障对象的立足点不同

  本案中的特种设备责任险视为保障被保险人的责任风险,旨在弥补被保险人的损失。而“交强险”则立足于保障受害者的利益,及时合理地补偿其遭受的损失。

  4.两种保险成立的依据不同

  “交强险”是基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强制投保、强制承保而使合同成立的。而“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的投保人也就是该种老年代步车生产厂家对于是否投保、选择哪家保险公司具有自主选择权。投保人购买该种保险与保险人选择承保与否都有自主权,都是基于自愿的原则。

  5.两种保险包含险种不同

  特种设备安全责任险除了主险外还有附加险,而附加险是只有商业保险才存在的。此外,在该险种的免责条款中,明确规定了在被保险人发生饮酒、逃逸等情况时,保险公司将不负责赔偿。而对于“交强险”来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所以,对于无证驾驶还有酒驾的情况,是由保险公司先行赔偿,然后向肇事方追偿。

  6.赔偿数额相同,能否将特种设备责任险视为交强险?

  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交强险责任限额区分被保险人有责无责两种情形:有责的限额是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无责赔偿限额11000元、医疗费用无责赔偿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无责赔偿限额100元。该车投保的特种设备责任险的保险分项限额与保险金总金额虽然与交强险都相同,但该特种设备责任险的保费为三百元,比交强险的投保限额九百五十元低出六百五十元,明显看出获取的利益与其负担是不对等的。但对于保险金额上与交强险保险金额完全一致,保险公司解释为是一种巧合,恐怕无法真正解释这一问题,老年代步车厂家对于该种老年代步车规格是否属于机动车模糊不清,以至保险公司无法承保交强险,而采用一种高度类似于交强险的特种设备责任险对其承保,使得厂家对于赠送的保险类型都不尽了解,不同险种之间是否应该规定不同赔偿金额,需要保险公司的进一步规范。

  综上,我们认为,本案中的特种设备责任险不能等同于交强险,故无法直接对受害人直接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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