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时讯 | 保险专题 | 资料中心 | 百姓保险 | 产品大全 | 人才市场 | 黄页 | 博客 | 论坛 | 咨询 | 投诉 | 导航
返回中国保险网首页 中国保险网广告位
    您所在的位置:中国保险网 > 保险时讯 > 社保园地 > 正文

用虚假证明骗保将记入信用档案

[ 2016年7月29日10:52 ]   来源:[ 每日新报 ]    双击自动滚频 
[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社会救助是一道兜底保障困难群众生活的屏障,这道屏障要筑得科学而精细,做到应保尽保。同时,也必须做到公平公正,杜绝骗保。那么,对于申请救助的家庭,就必须有严格的审核制度和程序。为规范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本市制定了《天津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并从即日起实施。

  家有古董也在财产核对之列

  本市将针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救助、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的居民个人或者家庭的经济状况,开展调查、核实活动。已享受本市社会救助项目的个人或家庭,复审时,也要核对。

  核对内容:

  包括核对对象的可支配收入、财产和身份信息。

  可支配收入: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后的收入。

  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所获得的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经营性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

  家庭财产:主要包括实物财产和货币财产。

  实物财产:房屋、机动车辆、船舶、收藏品、古董、艺术品及其他高档生活用品等。

  货币财产: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储蓄型保险及债权等。

  核对对象身份信息主要包括:户籍状况、公民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残疾状况等。

  用假证明骗救助要受惩处

  本市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记入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相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市民政部门将建立健全调查核实工作的制度规范,保障核对工作的准确、及时、公正;建立严格统一的数据信息管理制度,保障核对系统的安全运行。民政部门与其核对工作人员要在核对程序启动前签订保密协议,对在核对过程中获得的核对对象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核对工作无关的组织和个人泄露。

  核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核对系统核查与工作无关的人员信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核对过程:

  (一)申请社会救助的居民个人或家庭,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供其有效身份证件,登记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并依法签署委托市、区县民政部门对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的文书。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还应当提供由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依法签署委托市、区县民政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的文书。上述材料经核对工作人员初审后,报送区县民政部门。

  (二)区县民政部门接到报送的材料后,按照核对项目进行汇总,报市民政部门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三)市民政部门接受委托后,向相关部门提出信息核对需求。相关部门按照约定的流程和时限,及时真实反馈核对结果。市民政部门汇总核对结果后,以书面形式反馈区县民政部门。

  (四)区县民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核对工作人员,凭市民政部门出具的核对报告,开展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工作。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相关新闻:
· 没有相关文章.
保险秘书
行业资讯
企业资讯
监管动态
基层信息
保险人物

Copyright © 1997-2024 China-Insurance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凡所涉及保险条款的内容仅供参考,并均以投保当时的保险合同为准。

企业资讯 | 汽车 | 科技 | 消费 | 教育 | 房产 | 游戏 | 商机 | 聚焦百姓 | 配资 | 人物特写 | 曝光台 | 保险股 | 保险理财 | 行业资讯 | 海外动态 | 中介园地 | 保险数据 | 保险案例 | 车险资讯 | 社保资讯 | 产品速递 | 财经新闻 | 保险评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