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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辉:对激进险企将重点“盯防”

[ 2016年9月21日10:23 ]   来源:[ 第一财经 ]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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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宝万之争”背后对于万能险资金的争议和其他一系列险资举牌事件,使得保险资金在近一年多来史无前例地被推上了风口浪尖。

  诚然,在保险资金投资范围不断扩大的同时,一些外因和内因所造成的风险确实在逐渐积累。近日,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撰文阐述了保险资金运用目前面临的十大风险,并表示保监会将对包括激进险企在内的重点公司和重点业务进一步加强监管。

  保险资金运用十大风险

  “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总体监管思路下,保险资金运用配置渠道单一、收益率长期低下等突出问题和矛盾得到了很好的化解,过去两年保险行业的投资收益率不断在创造新高。

  然而,在各种外因和内因的作用下,保险资金运用也面临着严峻的形势,风险挑战日益复杂。陈文辉列举了目前保险资金运用面对的十大风险。

  在外部投资环境方面,陈文辉表示,目前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复杂多变,经济形势的不确定性加大了资产配置难度,“资产荒”挑战严峻,也决定了保险资产配置难度不断加大,投资收益难以持续保持较高水平。保监会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资金运用收益率2.47%,同比下降2.69个百分点。

  同时,债券市场违约频发,保险资金投资组合信用风险敞口加大。多名保险资管公司高管纷纷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今年信用风险是他们关注的首要风险。陈文辉表示,个别投资发生违约可能波及部分信用风险敞口较大且管控不严的公司。如“10中钢债”违约事件中,6家保险机构共投资6.1亿元。同时,保险机构为获取更高收益,不得不提升风险容忍度,加大对高风险债券、债权和信托等资产配置力度,导致投资组合的信用风险敞口提升。

  另外,随着保险资金参与金融市场和服务实体经济的广度、深度不断提升,保险资金运用风险已经与经济金融风险深刻交织交融在一起,风险日益复杂、传染和叠加。

  而从行业形势看,保险公司的资产端和负债端矛盾突出。陈文辉表示,当前这一矛盾主要表现是:从静态看,高成本负债所带来的利差损风险隐患;从动态看,是高成本负债倒逼形成高风险激进投资,极有可能引致更大的风险。

  高成本负债的背后是部分保险公司的激进中短期万能险产品策略。陈文辉表示,有的万能险结算利率达到6%,再加上手续费佣金等费用,资金成本在8%,甚至更高达到10%,这么高的资金成本,已远远超过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收益水平。这些高成本资金为获取高收益,倒逼保险机构不得不提升风险偏好,投向高风险资产。与此同时,这些集中发展短期限、高回报中短期保险产品和理财型产品的保险公司业务结构单一、保费过度集中的现象较为突出。这些短期限资金主要投向收益高、流动性低、期限较长的不动产、基础设施、信托等另类资产,“短钱长配”现象凸显。

  而究其内因,陈文辉表示,公司治理问题成为激进经营行为的先天“基因”。“近年来,少数保险公司股权结构复杂,往往通过股权代持等形式,形成‘一股独大’,缺少有效制衡,大股东完全掌控公司运作。随之而来是激进的产品和激进的销售,这必将倒逼出激进的资产配置和投资风格。并且,公司治理问题也会带来虚增资本等风险隐患。”

  除此之外,舆情舆论风险、境外投资风险、道德风险和利益输送风险以及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不足的风险,也在陈文辉列举的十大险资运用风险之列。

  对重点公司、重点业务加强“盯防”

  “保险姓保”,而保险资金运用要始终坚持服务保险主业的根本方向。

  面对个别行业内的“熊孩子”,陈文辉表示接下来要进一步强化对重点公司和重点业务的监管力度。

  具体来说,针对投资激进公司,保监会将进一步加强风险监测和监管力度,综合运用窗口指导、压力测试、风险提示、检查和处罚等,灵活运用“技术监管”和“监管干预”多种方式,对于风险抓早抓小。对于经营激进、风险很高、治理不健全的公司或高风险业务,直接采取叫停业务、叫停投资等“监管干预”方式,及时防止风险的扩大和蔓延。

  针对境外投资,将进一步明确境外投资的资质条件以及境外重大股权投资的行业范围和投资运作标准,研究评估和规范内保外贷、境外发债融资等方式开展境外投资。

  针对热点问题,将结合实体经济和行业发展的要求,从审慎监管和防范风险角度,加快健全和完善监管规则,加强对一致行动人行为的规范和约束。

  同时,将加强资产负债匹配监管,促进其从软约束向硬约束转变,包括研究制订资产负债管理具体应用指引,明确硬性监管标准;研究探索分账户监管;针对资产负债错配问题较为突出、错配风险管理薄弱的公司,提出更高资本要求等。

  另外,陈文辉表示,投资能力评估备案不是一劳永逸的,有准入就要有退出,要持续加强能力评估,对于出现重大风险事件、不符合有关资质条件以及违规投资的,应当撤销其能力备案。

  在公司治理方面,陈文辉则表示,将从责任人追责机制倒逼资产管理公司依法依规开展投资业务,防范公司治理风险的传导。“针对投资风险责任人、保险公司首席投资官、资产公司首席风险官等关键责任人,将明确其岗位职责和报告义务,强化履职尽责和责任追究,用这一机制切实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一系列监管措施的加强并不意味着“放开前端”会有所改变。陈文辉表示,“前端”该放的还要进一步放开,切实减少不必要的事前核准、备案等,进一步把投资选择权和风险判断权交还给市场主体,把腾出来的精力放在做好事中事后监管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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