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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僵持不下 调解握手言和

[ 2016年12月1日13:42 ]   来源:[ 中国保险报 ] 陈绍明 祝明发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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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14年6月3日,湖北沪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鄂州市某寿险公司为公司每名员工购买了两份“华平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额30万元,保险期间为一年。

  2014年6月19日,员工尹某上班与工友发生争执、拉扯,被工友劝开,在返回工作岗位时摔倒身亡。

  经湖北同济医院法医鉴定:“死者系因广泛性病理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致急性中枢神经功能衰竭而死亡,死亡纠纷中的情绪激动,为其蛛网膜下腔出血的诱发因素。”为此,被保险人到某寿险公司要求索赔,被告之因病死亡而拒赔。

  2015年8月,被保险人诉至法院,一审判决某寿险公司赔偿30万元,其理由:“本院认为,对意外伤害的释义,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主要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本案中,被保险人尹某与他人在工作期间发生的争执、拉扯,导致情绪激动而诱发蛛网膜下腔出血,致急性中枢神经功能衰竭而死亡。被保险人尹某并非有意或因自身疾病使其自身受到伤害,故被保险人系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死亡。被告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2015年12月5日,某寿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释义)。

  2016年3月18日,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经过慎重考虑,并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决定委托鄂州市保险协会调解某寿险公司上诉案。

  案例分析

  鄂州保险协会受理该案后,多次与某寿险公司、法院沟通,在掌握大量第一手材料后,针对案情经过和双方诉求,进行了认真分析。一是某寿险公司认为尹某死亡原因为广泛性病理性网膜下腔出血致急性中枢神经功能衰竭而死亡,为疾病所致。但拒赔的理由与依据显然不够充分。二是法医鉴定意见为“尹某因系广泛性病理性网膜下腔出血致急性中枢神经功能衰竭而死亡,死亡纠纷中的情绪激动为蛛网膜下腔出血的诱发因素。”诱发因素对死亡产生了决定作用,成为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但一审判赔有些勉强。三是一审判决先入为主,认定为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二审如果没有新的证据或一审明显违反法律的规定,维持原判的可能性较大。

  通过调解员多次与某寿险公司、尹某家属沟通,深入细致的做工作,双方最终接受了鄂州行业协会提出赔偿15万元结案的建议。长达一年的官司就此握手言和。

  随后,被保险人公司负责人愿意在该保险公司继续投保该险种,保险公司也欣然同意承保,双方由此再次携手,成为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合作共赢的典范。

  经验分享

  此案件最终以双方当事人满意而归,调解人感触多多。一是具体承办人要熟悉案情,分清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辩论意见,注意对案情进行分析、归纳与提炼,形成双方都能接受的最佳调解方案。同时,调解员不得现场表态,让双方权衡利弊,避免陷入袒护一方的嫌疑。二是分头做工作,各个击破。指出当事方存在的问题与责任,等当事方认同后,再告之各自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三是调解员要主动与主审此案的法官保持密切沟通,一般的当事人对法官的意见较为尊重,通过法官出面做当事人的工作,可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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