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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坠亡50万理赔款成纠纷 保险公司缺证拒赔遭败诉

[ 2017年1月5日10:44 ]   来源:[ 财富动力网 ]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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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报道,凤阳县的程某,去年在一家保险公司买了50万保额的寿险和人身意外身故险,没想到他半年后坠楼身亡。程某的家人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时,保险公司却以程某系自杀为由,拒绝支付保险理赔款。程某坠楼身亡究竟是自杀还是意外,这直接牵扯到50万的保险理赔金。近日,凤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此案,认为保险公司所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程某系自杀说法的成立,依法判决应支付50万保险赔偿金。此外,记者还发现,在涉及合同纠纷案中,保险公司拒赔之下的败诉司空见惯,据法院披露的数据显示,其败诉率达八成。

  客户装修新房坠楼身亡

  生前买了50万元人身险

  据了解,凤阳县男子程某,在广东中山市经商多年。2015年5月,程某在中山市一家保险公司,为自己购买了30万的终身寿险,以及20万的意外身故险。

  不料,仅仅半年后,程某就出了事情。2015年11月份,程某在中山市一处正在装修的新房中,坠楼身亡。事后,围绕程某的死因,程某家人和保险公司却各执一词。保险公司拒绝了程某家人的理赔要求,以程某死亡原因系自杀为由,出具了一份拒赔决定书。为此,程某家人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保险公司认为,程某生前欠了巨额债务,有相关人员的笔录为证,因此他的死亡有自杀的原因。但程某家人认为,程某坠楼时,报警记录显示是从高处掉下来的,不是跳楼,而且公安机关也没认定程某的死亡原因是自杀,只认定为高空坠落,因此不认可保险公司的说法。

  据悉,程某坠楼时,新房还没装修完成,灯具刚装了一半,新买的床还没来得及拆封。程某才三十出头,上有二老,下有年幼女儿,因此家人认为程某无论如何也不会自杀。对于程某死亡原因,其家人认为是在窗台洗手时,不慎坠楼身亡。

  保险公司怀疑客户系自杀欲拒赔

  法院:举证不全该如数理赔

  凤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程某与保险公司的合同真实有效,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被保险人自杀属于保险公司的责任免除情形。对于被保险人程某的死亡原因,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中载明死因为“高坠”,保险公司虽认为程某系自杀,但其所提交证据不足以支持其该项抗辩理由成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应法律后果。依法判决该保险公司支付50万的保险赔偿金。

  “法律保护保险受益人的合法权利。”法官介绍,我国保险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法官介绍,本案的焦点,是程某身亡是否属于自杀,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保险公司虽然认为程某系自杀,但其提供的证据,以及公安机关的认定,不足以证明程某死因系自杀,因此要承担赔付保险理赔金的后果。

  合同案中

  保险公司败诉率达八成

  《投资快报》记者观察发现,在法院受理的各种保险合同纠纷中,多数情况下,保险公司以原告的身份,追究各种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但保险公司也频频被起诉。根据法院的统计,成为被告的保险公司,败诉率超过八成。条款非保险公司保护伞保险公司败诉的原因,很大程度上与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有直接关系。保险公司制订保险合同肯定要为自己的利益着想,努力在格式条款中体现自己的意愿,以此来减轻甚至免除自己的责任。

  以2001年初的一起车险理赔案为例,当时肖某在驾驶车辆时发生碰撞事故,车头右侧损坏,造成了3400元的损失。对此,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因为肖某的驾照已过有效期,而保险合同规定,“保险车辆驾驶员持超过有效期驾照驾驶车辆,保险人对保险车辆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但法院并不认同保险公司的说法,根据《保险法》,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应当包含明确的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本案中,保险公司对这一免责条款文字虽加黑、加粗以示说明,甚至肖某本人也签了字,但仍没有达到法律所规定的严格要求,即对免责条款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等必须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进行明确解释、说明。这就是说,如果保险公司坚持认为该格式条款有效,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履行了这些义务,肖某也确实明白了其中的含义。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必须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理赔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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