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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人寿偿付能力警报解除 增资到位重获自主权

[ 2017年1月19日11:08 ]   来源:[ 北京商报 ] 崔启斌 许晨辉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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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伴随着增资的到位,中融人寿相继在新业务和分支机构方面重获自主权。1月17日,中天城投(000540,股吧)发布公告称,子公司中融人寿已于近日收到保监会《关于解除中融人寿监管措施的通知》,鉴于中融人寿偿付能力重新达标,解除对中融人寿采取的监管措施。

  公告显示,去年1月7日,中融人寿收到保监会出具的《中国保监会监管函》,由于中融人寿2015年三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15.95%,偿付能力溢额-23.49亿元,属于偿付能力不足类公司,责令中融人寿自2016年1月18日起停止开展新业务,暂停中融人寿增设分支机构。事实上,在去年二季度末,中融人寿曾因偿付能力问题被保监会定性为风险较高。保监会此前披露公告称,去年二季度偿付能力数据和风险综合评级结果显示,有3家小型保险公司不达标。从风险综合评级看,按照“偿二代”监管标准,风险较高的C类公司和D类公司分别为1家和2家。

  据保监会透露,上述风险较高的3家C类、D类公司分别是国泰财险、新光海航人寿和中融人寿。对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达标的问题,保监会方面人士指出,相关险企可能会通过增资、调整业务结构、产品结构和分保业务以及发行股东债券、次级债等方式解决偿付能力问题。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国泰财险已在7月完成增资。

  新光海航人寿增资仍不到位。虽然股东双方承诺增资,却一直未履约,目前其官网显示的注册资本金仍为公司设立之初的5亿元。新光海航人寿预计,下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将下降至-109%。有业内人士指出,如果新光海航的偿付能力情况持续恶化,根据相关规定,保监会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还包括,责令其转让保险业务或者责令办理分出业务,责令拍卖资产或者限制固定资产购置,限制资金运用渠道,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甚至接管。不过,随着柏霖资产的进入,这一局面将会得到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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