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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保险新规颁布在即 险资或面临更严监管

[ 2017年1月20日11:05 ]   来源:[ 中国商报 ] 朱梦秋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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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吵得沸沸扬扬的“万科之争”近期开始日渐明朗,在这个过程中受到关注最多的是保险资金。险资之所以能在资本市场掀起如此大的风浪,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保费增长速度快且规模大。据保监会数据显示,全国保费收入从2011年的1.4万亿元增长到2016年的3.1万亿元,年均增长16.8%。行业净资产从2011年的5566亿元增加到2016年11月底的1.76万亿元。

   


  基于这样的背景,对于保险资金的监管显得尤为重要。2017年或将是保险资金的转折之年,中国商报记者了解到,本月有数个重要保险新规正在征求意见,这些新规将从各个方向堵住漏洞。

  在日前举行的2017年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保监会主席项俊波明确指出,当前保险行业和保险监管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一是保险业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发展模式粗放的问题仍然存在。二是多重因素共振加大了保险风险防控的难度,风险防范面临较大压力。三是市场化信息化法制化趋势日益明显,但监管自身建设还相对滞后。

  2016年12月28日,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建立监管公开质询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已于本月11日截止。在保险资金的运用方面,意见稿规定质询范围包括保险资金举牌、收购、境外投资,以及与关联方之间开展的保险资金运用等有关问题。

  紧接着,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保险公司股东分为财务类股东、战略类股东和控制类股东三类,其划定标准分别为持有保险公司股权不足10%、持有保险公司股权10%以上但不足20%以及持有保险公司股权20%以上。对控制类大股东的规定尤其严格,意见规定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的、在公开市场上有不良投资行为记录的、曾经有不诚信商业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曾经被有关部门查实存在不正当行为的不得成为保险公司的控制类股东。业内人士认为,这是从源头上约束大股东和投资性股东的权利,让真正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市场中留存下来,以做投资获取利益的新兴险企等将受到限制。

  为进一步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监管体系建设,保监会还起草了《保险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第一轮意见征求稿于去年8月30日发布,同年9月6日第一轮反馈截止,第二轮意见反馈从今年1月12日开始至1月20日结束。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起草该指引,是保监会结合近年来保险公司章程制定中的突出问题和公司治理运作中的主要风险,抓住公司治理本源制度安排,遵循行业实践,加强公司治理规则建设的重要举措,是防范化解公司治理风险、加强公司治理监管刚性约束、丰富公司治理监管工具的有效措施。一是明确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二是强化股东权利义务,三是明确授权及表决机制,四是强化独立董事、监事会作用,五是引入“生前遗嘱”,防范化解治理风险。

  业内人士表示,保险业为落实“保险姓保,监管姓监”的理念而进行的制度建设还在路上,要把防控金融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还需要监管机构继续加快这一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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