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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煤财险张伟兵挪用公款133万 一审获刑5年

[ 2017年3月2日10:57 ]   来源:[ 和讯网 ]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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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讯网消息 3月1日,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公布张伟兵挪用公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中煤财险阳泉中心支公司经理张伟兵挪用公款133.5万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且不退还,情节严重,决定判处张伟兵有期徒刑五年。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张伟兵,男,196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山西太原市人,大学文化程度,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经理,住阳泉市城区。2013年12月因犯挪用公款罪被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2016年4月14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7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国有控股公司,2012年1月12日,张伟兵被聘任为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总经理。2014年10月,张伟兵成为阳泉市福隆盛建材有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后张伟兵为了归还该公司银行贷款及维持公司日常运转,曾多次向他人借款。

  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期间,张伟兵共收取煤矿安全责任服务保险费133.5万元承兑汇票,张伟兵拿到银行承兑汇票后未交回单位,而是拿承兑汇票向张某某质押借款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后张伟兵无力归还借款,张某某将其质押的银行承兑汇票转让,目前,该承兑汇票已到期转存阳泉市城区某机电商行账户,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已将阳泉市城区某机电商行银行账户冻结。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伟兵利用担任国有控股的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133.5万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且不退还,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挪用公款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条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伟兵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二、被告人张伟兵挪用公款1335000元由冻结机关依法追缴退被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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