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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支付结算限价逼退原研药?福建医保办:可以再谈

[ 2017年3月13日10:21 ]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 王宇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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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两天,医药圈内关于福建药品采购新政或将逼退原研药的议论不绝于耳。

  3月6日,福建省医保办通过省药械联合限价阳光采购网发文,全国首个以医保支付结算价为基础的药品联合限价采购落地。

  这项尝试的核心是医保基于基金承受能力、对药品治疗或辅助或营养作用的区分以及药品的价格直接决定向医院支付多少钱。

  支付结算价被视为由医保单方面决定,业内普遍认为医保药品结算价格——特别是原研药的结算价格被压得很低。

  一位医药行业咨询师分析,压低原研药医保结算价格,直接导致患者因为过高的自付比例弃用原研药,原研药在福建的市场份额将急剧萎缩,直至退出市场。

  10日,福建医保办一位负责人向21世纪经济报道回应质疑时表示,原研药的医保结算价格低并不意味着其必然退出市场。

  上述负责人表示,药品需求本就根据患者个人的支付能力有所划分,对于原研药,尽管医保报销比例大大降低,但有需求且有支付能力的患者仍能使用。

  这位负责人还表示,药品联合限价采购归根结底是一种市场谈判采购机制。如果原研药生产企业愿意争取市场,可以和医保谈判,若其能降低价格,医保也可相应提升结算价格。

  鼓励医院联合谈判降价

  福建医保办提供给21世纪经济报道的一份独家材料显示,此次改革尝试的特点之一,是将医保支付结算价与药品采购紧密衔接,使过去相分离的招标、采购、使用、结算环节融为一体。

  医保支付结算和药品采购之间的桥梁就是医院。按照福建的规定,真正决定药品采购价格的是医院和药品生产企业之间的谈判。而新规给了医院足够的谈判降价动力。

  对医院来说,那些由医保100%报销的药品,因为医保支付结算价格的确定,其收入就被确定。按照福建新规,医保100%报销的药品共13010个品规产品,占80%。

  而那些医保不能完全报销的20%的药品,由于医保销售最高限价的确定,医院的收入也被确定。

  在这种情况下,福建规定医院可以和药品生产企业谈判确定药品采购价格,差价归己。这种做法并不新鲜,药品联合带量限价采购的根基就在“差价归己”。

  福建新规的重点在于,调整未被完全报销的20%的药品的报销比例。

  上述医保办负责人告诉记者,剩下的20%里,有10%的药品原本就未进入报销范围,也就意味着患者的负担没有变化。

  主要的影响发生在医保不能完全报销的10%的药品中。按照福建新规,这些药品的报销比例从0到90%不等。福建新规对部分药品拉高自付比例,引导患者做出用药选择。

  这个机制被福建医保办概括为“以医保支付结算价为杠杆,促使‘药、价、保’联动。”

  争议颇多:或将逼退原研药?

  新政影响最大的是部分原研药。上述医药行业咨询师梳理发现,部分专利后原研药相比同剂型、同通用名的仿制药,医保结算价格只高1.5倍,与过去的报销比例有较大差距。

  有医改专家认为,在全国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结束之前,这样的定价对原研药并不公平。

  上述医药行业咨询师分析,降低原研药报销比例势必导致原研药市场萎缩。如果药企想要继续占有市场,就必须在价格上让步。但在福建的价格让步又会影响其在全国的价格体系,最终会导致其退出福建市场。

  “有些药在中国的价格比在国外高出许多,但我们的人均收入不及这些国家”,上述福建医改办负责人表示,部分原研药在国内的定价过高,有必要迫使其降低价格。

  此外,这位负责人也表示,尚未收到原研药企业的抗议,也未听说哪家企业提出要退出福建。

  上述医改专家批评医保确定药品结算价格是行政一刀切,有违市场规律。也有一种担心认为,在全国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结束之前,迫使患者使用一致性尚未获认的低价仿制药会带来安全风险。

  对此,上述负责人向21世纪经济报道回应表示,医保药品的结算价格基于医保药品销售最高限价,综合医保基金支付能力、药品用途决定。而医保药品销售最高限价又是综合药品口岸价、最低采购价、出厂协议价,以及最重要的是厂家自己的报价所最终确定的。

  “这恰恰不是行政的一刀切,而是医保作为采购方的市场行为。”医保办负责人告诉记者。

  对于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尚未完成就出台了政策,上述负责人解释,国家的一致性评价只针对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且这项去年开始的工作到2018年底或可完成。

  而对于其中需开展临床有效性试验和存在特殊情形的品种,应在2021年底前完成一致性评价;逾期未完成的,不予再注册。

  两会期间,记者也了解到代表委员对药品一致性评价提出了临床试验费用高昂、操作难等诸多问题。

  “药品价格调整要等一致性评价做完,确实来不及。”上述负责人表示,对于中国仿制药的质量把控,国家食药监部门每年都有严格的检查。对于进入采购目录的药品,尚未发现有质量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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