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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七大看点关系保险理赔

[ 2017年3月24日09:59 ]   来源:[ 中国保险报 ] 袁婉珺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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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于3月15日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民法总则就民法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和诉讼时效等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作出规定,构建了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为编纂民法典奠定了基础。《民法总则》对《民法通则》做了多处修改和补充,内容上的主要变化有:

  1.增加胎儿的民事权利

  总则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2.调整限制行为能力人年龄

  限制行为能力人年龄的划分标准由原来的10周岁下调为8周岁。总则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3.保护个人信息、虚拟财产

  总则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 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4.变更诉讼时效

  总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即一般诉讼时效的期间从2年调整为3年。

  总则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总则规定了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5.监护人可指定

  总则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总则还明确了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明确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个人和组织范围。

  6.保护见义勇为

  总则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7.被宣告死亡日期的确定

  鉴于死亡日期的确定在保险理赔、继承等方面至关重要,总则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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