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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淀法院发布网络犯罪案件情况调研报告

[ 2017年3月31日10:25 ]   来源:[ 中国保险报 ] 袁婉珺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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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发布《2007年至2016年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网络犯罪案件情况调研报告》,并发布具有典型性的四个网络犯罪案例。

  海淀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发现,近十年来网络犯罪呈现以下几方面变化趋势:一、总体态势增长快,近两年稳中有升。近十年海淀法院审结322件网络犯罪案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8.58‰,年均结案数高达32.2件,而1998年至2006年期间,网络犯罪占比仅为5.84‰,年均结案数仅有14.3件。二、新型网络犯罪不断出现,传统犯罪网络化增长明显。将网络作为犯罪对象加以侵害的新型网络犯罪日渐增多,如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等。而将网络作为实施犯罪行为的中介、场所的传统犯罪则更为常见,尤其是网络诈骗、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网络盗窃、网络销售违禁品等,近十年间海淀法院审结此类非新型网络犯罪共计230件。三、女性犯罪比例较高,高学历青年为主。近十年网络犯罪450名罪犯中,有82名女性,女性占18.2%,而普通刑事案件女性占比不足15%。18-39岁的犯罪人占85.9%,大专以上学历近55.3%,呈现出年轻化、高学历特点。四、犯罪动机牟利性,职业黑客渐常见。一个犯罪人可以通过提供技术、程序、软件、设备等传授给没有相关计算机技术和技术的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这也使得网络犯罪像“病毒”一样极易扩散,所以在网络犯罪中低学历人群数量不断增加。21世纪初网络犯罪人普遍有炫耀技术的动机,然而近年来的网络犯罪牟利性动机越发突出,一些黑客通过漏洞植入木马,利用木马远程控制大量别人的计算机,通过DDOS攻击、窃取机密信息、发送垃圾邮件、钓鱼网络诈骗、广告点击诈骗以及传播恶意软件和广告软件来获得利益。

  审判中涉及新型网络犯罪的案件比较容易出现以下难点:一是主观构成要件认定上的难题;二是危害结果的确定的难题;三是行为定性的困难。

  针对调研中发现的审理中的难题,结合海淀法院审判实践,可以从以下几点做出应对:一、违法性认识不足不妨碍主观构成要件认定。二、技术中立不能是间接故意的挡箭牌。三、犯罪危害后果的认定应由价格鉴定机构进行专业认定,间接损失需要审判者酌情考虑。四、涉及共犯问题,如果是计算机仅仅是行为人的犯罪工具,行为人在符合相应的犯罪构成的情况下,要按照对应的罪名进行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提供“中性业务行为”如单纯的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技术、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互联网基础服务,没有产生诈骗、盗窃之类的共同犯罪意思,则适用《刑修九》刚刚修正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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