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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欲登车受伤 损失谁赔偿?

[ 2017年4月20日10:25 ]   来源:[ 中国保险报 ] 谷菲菲 杨小花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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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16年4月6日,李某准备乘坐公交车去市区,但在其还未登上公交车时,公交车便驶离公交站台,司机潘某驾驶的公交车后门与李某身体碰触,将李某碰倒在地后,后轮又碾过李某的右腿,致使李某严重受伤,右下肢碾压毁损伤,多发骨折。经交警部门认定,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保险公司称肇事车辆在事故发生时在该公司投保交强险和保险限额为5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含不计免赔特约险),李某是正在上车的人员,属于车上人员,不属于交强险及商业险赔偿的范围,而且公交公司没有投保车上人员险,不属于保险责任,不同意赔偿。

  协商未果后,李某将潘某驾驶的公交车所属公交公司和公交车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偿相关损失和费用共计108万余元。

  【法院判决及分析】

  本案中,潘某与李某发生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潘某负全部责任,双方并无异议。因事故发生时潘某系职务行为,故应由公交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而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事故发生时正在上车,属于本车人员,不应承担保险责任,因此判断李某当时是“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成为案件关键点。

  何谓车上人员?《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规定:“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自然人。”《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第四条规定:“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允许搭乘人员的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据此,可以得出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是否属于“车上人员”,必须以该人在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本案中事故发生时,李某在车下,欲登车却还未上车,身体重心及控制力均在车外,故从时间、空间角度判断不属于车上人员,属于“第三者”,故此次事故保险公司应依法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予以赔偿。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第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法院判令该保险公司给付李某保险限额内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相关费用共计十七万元;公交公司给付李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相关费用共计五十五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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