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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重拳处罚 十种人身险销售违法违规情形: 停业务罚高管

[ 2017年5月22日10:54 ]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 李致鸿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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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险监管持续升级。

  5月19日,保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公司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强化对人身保险公司销售管理工作的监管。

  《通知》要求人身保险公司对2016年以来公司销售管理合规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其中,对捏造散布“返还型健康险被叫停”“部分重大疾病将列为免责病种”等虚假信息的炒作行为,以及通过虚假宣传引诱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等违规销售问题,开展全面清查和责任追究。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明确要求对于公司销售管理存在的10种违法违规情形依法进行处罚,采取了暂停分公司、总公司新业务,以及对高管人员以及主要负责人进行追责的机制。

  保监会数据显示,2017年一季度,保监会机关及各保监局接收涉及保险公司的保险消费投诉25141件,其中涉嫌违法违规投诉426件,保险合同纠纷投诉24715件。

  重罚“炒停”、夸大收益等行为

  《通知》明确要求对于公司销售管理存在的10种违法违规情形依法进行处罚,并对省级分公司采取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3个月至12个月的监管措施。

  具体而言,这10种违法违规情形重点针对产品管理、信息披露、销售宣传、客户回访、续期服务和投诉处理等业务环节,如以保险产品即将停售为由进行宣传销售。

  此前,市场一度出现了以“叫停返还型健康险”、“重大疾病保险费率调整”等为名的违规“炒停”行为,以“商业车险改革后保费增加”为由欺骗消费者提前续保商业车险的违规行为等。

  某寿险公司精算师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近日,保监会下发《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产品开发设计行为的通知》,其中对保险公司产品开发设计行为提出的一系列新要求,使得不少保险公司的主力产品必须限时调整,如市场热销的以辅促主、快速返还型产品,容易出现‘炒停’的行为。”

  再如,对保险产品的不确定利益,承诺保证收益,以历史较高收益率披露宣传并承诺保证收益;以银行理财产品、银行存款、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

  保监会披露的数据显示,2017年一季度,在涉及人身险公司投诉中,销售纠纷6363件,占人身险公司投诉总量的50.92%,主要反映夸大保险责任或收益、隐瞒退保损失等合同重要内容、未尽告知说明义务、营销扰民等问题。

  此外,还包括诸如未经客户同意擅自签订、变更保险合同;因销售行为存在违法违规问题而导致非正常给付与退保群体性事件;采取委托销售、产品包销、层层分销等方式,通过无合法资质的第三方平台销售意外伤害保险和其他人身保险产品等。

  《通知》强调,人身保险公司一年内因上述情形有2家以上省级分公司被保监局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总公司负有直接责任的,保监会将依法责令总公司停止接受新业务3个月至12个月。

  问责制度挂钩薪酬、职级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表示,人身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与薪酬和职级挂钩的内部问责制度。对于出现销售违法违规问题、侵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机构和个人,应当从严从重给予经济处分和纪律处分,对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采取限薪、降职、停职、撤职等措施。

  具体而言,因制度规定缺失、监督执行不到位、合规管控不力等原因导致销售行为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追究总公司相关部门和高管人员责任。省级分公司经营区域内发生前述10条情形的,应当对省级分公司相关高管人员进行追责;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前述10条情形的,还应当对省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追责。

  事实上,这种具体到人的问责制度已经渐成惯例。例如,此前不久,保监会下发的《关于2017年继续开展打击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亮剑行动”的通知》中,即已明确提到会对查实的各类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依法从严从速处罚,并强化责任追究,在对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重处的同时,严肃追究公司高管人员的责任。

  保监会表示,“将对人身保险公司销售管理自查整改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对自查自纠走过场、不真查实改以及迟报、瞒报的公司依法严肃处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人身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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