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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股东拟分为四类 保险牌照争夺战有望降温

[ 2017年7月21日10:15 ]   来源:[ 导报 ]    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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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报讯(记者 段海涛)20日,保监会在官网发布消息,为了规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加强公司治理监管,保监会现对《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意稿”)公开征求意见。经济导报记者注意到,征意稿中,保险公司股东被细化为四类,分别为财务Ⅰ类、财务Ⅱ类、战略类和控制类。安永发布的白皮书认为,严格准入门槛或将导致保险牌照争夺战降温。

  征意稿强调,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股权实施分类监管和穿透式监管,股权监管贯穿于投资设立保险公司;变更保险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保险公司股权;保险公司上市;保险公司合并、分立;保险公司治理;保险公司风险处置或者破产清算等环节。

  根据持股比例、资质条件和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保险公司股东分为以下四类:财务Ⅰ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不足5%的股东;财务Ⅱ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5%以上,但不足15%的股东;战略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15%以上,但不足30%的股东;控制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30%以上,或者其出资额、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保险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征意稿显示,要想成为保险公司控制类股东,在资产方面的要求是,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最近一年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成为战略类股东则需要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财务Ⅱ类要求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

  征意稿还强调,投资人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其所持股权比例达到保险公司股本总额的5%、15%和30%的,应当自交易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保险公司书面报告,保险公司应当在收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报中国保监会批准。

  针对保监会正在征求意见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安永,在其发布的《2016-2017保险业风险管理白皮书》中预计,未来各路资本竞相争夺保险牌照、争设保险公司的热潮或将降温。

  安永认为,该意见稿对保险公司股权的性质、转让、投资、比例等均进行了限制,如将单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至1/3。目前,《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尚未正式出台。安永预期,未来保监会可能推出关于监管标准的新规,或涉及投资标的及投资比例问题,从制度上进行更为高标准的要求和限制。

  安永在《白皮书》中指出,受上述政策影响,保险公司的股权将更加趋向分散化,外来入股或对外转让均将被严格限制;以投资为目的的保险公司将逐步被迫转型或退出,以回归传统保险业,实现“保险姓保”目的。“商业模式不清晰和股东资金实力不足将会是发起者难获批筹的两大硬伤。”安永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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